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必要性

  

  第二,中央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领域。我国老一辈领导集体在建国之初就曾对想干问题和澳门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初步的思考,而随着1997年和1999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立,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也终于转化为制度现实,并成为建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理论基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部法律中,对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责任承担等重要的关系性事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问题基本被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中来,也成为目前法治化程度最高的中央与特定地方关系类型。


  

  第三,虽然台湾问题的解决尚无确定的时间表,且其中充满变数,然而我国的宪法反分裂国家法都对其中的重要性、原则性问题进行了初步、有限的涉及和规制。以法治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进路已经显而易见。


  

  综上,虽然我国对于中央和特定地方关系的问题已经具有了法治化的雏形,然而同时不能否认的是,这些具有极大内在关联的问题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却遵循了孤立、分散的实现路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基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中央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法治化基于宪政理论上关于主权和治权的一般原理、而对台关系的法治化则很大程度上停留在对客观实践加以简单回应的程度。这种缺乏统一、宏观、基础性理论支撑的独立制度的法治化多头发展路径导致了两个不良后果。其一,各类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研究被局限在特定的理论框架之内,无法在彼此间展开有效的比较和互动,直接限制了对这些中央与地方关系类型的深入研究以及实践指导。其二,相比较中央与特殊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成就而言,中央与一般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进程明显滞后,有限的几部立法子啊周延性、实施性等方面都已经显得捉襟见肘。综上,宏观、基础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基本理论的研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为客观实践的发展提供科学的指导


  

  在当前历史条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正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得多的发展环境。诸多全新的问题大量涌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领域之中,传统的经验和制度框架已经不足以提供充分的、科学的和理性的指导。而法治化作为一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进路,虽然表面上更多地体现为工具性价值,实质上却包含着一些列更为先进的理念,应当适时地肩负起在新历史时期引领和指导中央和地方关系科学、理性发展的重任。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