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权力制约与有限政府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重要制度体现。[3]一方面,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进程中处处体现出权力制约的特点。其一,权力制约体现在法律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规制。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理同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不能怠于行使,亦不能过分僭越;对于地方各级政府而言,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并时刻恪守权力运行边界,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二,权力制约还体现在中央与地方两类政府间的依法相互制约。中央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力,并对地方政府越权、滥权等行为加以制约;而地方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在面对中央政府时得以固守其应有的权力范畴,并通过合法、适当的方式表达本地区的利益诉求,抵制中央政府无法律依据的过分越权行为。[4]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和有限政府的构建体现出重大的理论契合。有限政府的核心在于政府的职权和责任法定,还原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语境中来,其一,这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合理地划分各自的职权和责任,不但职权的划分符合各自的角色定位,责任的承担也能够与职权的持有相一致。其二,这还指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当依照国家及地方法律规范的规定合理分配职权和责任。权、责的明确,正是构建有限政府的基本前提。[5]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是各相关学科之间进行交叉、融合的必然结果
直观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属典型的政治学命题,也正是因为这样,政治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可谓历史最久,成果最丰。[6]但是随着问题的深入和细化,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许多微观问题已经超出了政治学体系所能够承载的范畴,由此产生了其他相关学科介入这一领域的可能与必要。如经济学从财政税收原理、投入阐述分析等传统经济学分析框架入手,对中央与地方经济财政进行的研究;[7]史学界从制度史的角度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产生、发展、变迁规律所进行的把握;[8]法学界从宪政制度的角度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安排进行法理的审视,并视法治化为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最终目标的研究;[9]等等。可见,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研究,只是政治学与法学、政治学与经济学、政治学与史学等相关学科之间交叉、融合并产生新兴边缘议题的趋势中的表现之一,是各学科顺应交叉融合的发展规律而产生的必然结果。只不过法治化的目标更为普适,也更为宏观,这也决定了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研究将成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的主要面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