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上述现象还原到前文提出的“基本规律中”可知,目前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基本处在由第二环节向第三环节过度的进程之中。不论是否给予充分的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都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实在理论命题。因此,顺应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来确定重点关注的理论命题,本身就体现了理论研究对于时代脉搏的精确把握。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人们就已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命题,后几经变化和发展被写进宪法修正案成为具有宪政意义的治国方略。[1]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正是贯彻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由人治向法治转化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长期以来,我国各方面事务管理都体现出浓厚的人治色彩,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处理上也不例外。回顾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动荡——调整——再动荡——再调整”的历史教训不难发现,人治的因素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痛定思痛,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研究的不断深化和法治信仰的逐步确立,那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听凭领导人个人好恶和判断加以决断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将中央与地方关系纳入法律(制度及程序)的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凝结着人民公意的宪法和相关法律高于任何个人、群体和政党的意志,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中具有至上效力和最高权威;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关权力根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种种法治理念已经逐渐取代人治的遗毒,成为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
其次,依法行政是构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点。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历程,我们发现立法、行政、司法等不同领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实现程度和现状各不相同。笼统说来,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实现成就与问题并存,而行政方面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则实现程度最不理想。[2]这主要体现在既有立法未能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明确、系统、科学的划分,导致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的政府权力不清、职责不明,严重削弱了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实施成效。而根据权责法定原则,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法律上拥有明确的权力授予和职责划分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否依法行政就成为目前构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点,而对依法行政本身的贯彻就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