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者的身份。在以促进公益为目的而提起的诉讼中,美国的做法是,原则上肯定环保团体的功能,对其组织与运作不积极进行干预,环保团体不必经过认可或考核来决定其是否可提起民众诉讼,即使松散型的环境团体也可成为诉讼主体。一般来说,在实践中,法院比较容易认可那些态度温和、行事理性以及在全国性范围或地区性范围有较大影响力、或有较好声誉的公益团体的原告资格。而那些极端的反现代化、反工业化的鼓吹团体则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可。法国的做法是,认为需要考虑环保团体水平和能力的差异,如不进行管制任由其提起诉讼,将来会导致滥用公民诉讼制度,因此应建立认可制度,对环保团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如环保团体成立的宗旨、成立的年限、代表性质等,非经考核认可不得作为公民诉讼的主体。[17]
2.起诉者的目的。在有些诉讼中,起诉者会假借公益的名义而企试图达到个人的不当目的。比如,商业竞争者仅仅出于打击对手的目的而主张对方对环境造成侵害。这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3.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起诉者将会在诉讼中为促进其所主张的利益而采取足够有力地行动(从美国的经验来看,起诉者通常表明其某一美学或休闲娱乐利益受到侵害。尽管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微不足道的利益损害,但起诉者试图借此表明自己的个体性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着共同体关系,从而促使法官在利益代表判断问题上形成对己方有利的判断),或者是否存在一些负面的迹象表明起诉者将不会尽力。
4.在一些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的诉讼中,必须要保证认可起诉者的正当当事人资格不会导致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地损害。在德国的立法中,也体现出类似地考虑,德国于1965年修改《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业外部的消费者团体提起诉讼请求发布禁止令状的权利。1976年的《普通交易约款法》(AGBG)也把针对使用违法约款行为的禁止令状请求权赋予了消费者团体。但这些法律规定的都是禁止令状请求权,而没有承认团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来说,如果消费者团体通过团体诉讼获得了法院对某种行为发布禁止令状的判决,则消费者全体都可以享受到事前防止侵害的利益。《普通交易约款法》就规定,如果在公司与消费者的交易中公司方面使用已经由判决禁止的约款,只要消费者援引该判决进行抗辩,则这项约款将被宣布为当然无效。这一规定实际上把禁止令状的效力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进行了片面的扩张。
(二)起诉者与被控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利害关系
比如,从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情况来看,虽然法院对当事人适格作了相当大幅度的扩张,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高举捍卫“公共利益”的大旗而提起诉讼。作为公民的起诉者至少应当展示其美学或者休闲娱乐利益或者任何其他可识别的利益受到环境侵害行为侵害的事实;而作为环境保护团体的起诉者至少应该通过展示其成员的任何可识别的利益遭受到环境侵害行为侵害的事实来表明其与环境侵害行为之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联系,并藉此获得诉讼主体资格。
【作者简介】
齐树洁,厦门大学教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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