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职业情操养成的实在化
司法责任心是司法职业情操的核心要素。培塑司法责任心不可能“单兵冒进”,需要把司法职业情操的养成作为系统工程来推进。我国各级法院对于司法职业情操的养成也日益重视,也推行了诸如“法官宣誓”“、五条禁令”等有力举措。不过,在实践中有流于形式的弊端。如何使司法职业情操养成实在化,是改善当今司法,使司法调解扬长避短的重大课题。这需要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深入摸索和创新。对此,河南省法院不仅在思想意识上认识到司法职业情操的重要性,而且扎扎实实地进行了司法职业情操养成实在化的部署与安排。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所言,调解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人,队伍是保障,也是根本。要确保调解年活动取得实效,首先就要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法官队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切实为人民司法的意见》。这个意见包含了进一步增强广大干警和谐司法、为民司法意识的要求。在司法职业情操养成实在化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二)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的严格化
如果说,司法职业情操养成的实在化是为自发形成与增强司法责任心创造条件、营造氛围,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则通过惩戒为司法责任心划定底线。我国法院自1998年起就施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应该说我国在司法责任追究方面是有章可循的。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网站开通,又为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的严格化奠定了基础。不过,在有些地区的法院,对司法责任追究有点“雷声大、雨点小”的味道,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的松散化仍然是现在的常态。在这种状态下,就不可能克服调解的“短板”效应。《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已经试行十年,该办法既有可行之处,也有与司法实践不相吻合的地方。总体上看,该办法的法律位阶效力不够高,威慑力不够强。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形式对司法责任追究机制进行全方位规制。
(三)审判、调解关系的理性化
当前不少法院,为了促进和谐,将调解案件数量考核指标化。这会产生对法官的倒逼效应。这种倒逼效应,体现在本来不宜调解的案件也要调解,当事人不愿意乃至反感调解的案件仍然要坚持调解。为了调解而调解、调解过场化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并按照司法的规律来调整思路。在审判、调解关系上,当前存在着片面夸大调解功能的非理性化倾向。如有学者所言,认识上,我们简单地将法院调解与社会和谐直接画等号,将和谐的达成与调解的结案率直接对应起来,从而形成一种政治意识上的“高气压”,如此,调解之“风”也就自然生成了。实际上,任何强制或变相强制达成的调解不仅不能达成社会和谐,还有可能影响社会和谐⑦。调解政策化、调解案件数量考核指标化的倒逼效应在一定意义上会对司法责任心形成潜在的损害。因为真正的司法责任心从来都与形式主义是水火不容的。形成真正的司法责任心,全面发挥调解功能,必须考虑审判与调解关系理性化。对此,河南省法院在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中的认识与体会具有启示价值。笔者认为,有这种强烈的以群众为本的情感为基础的司法责任心,调解与审判关系理性化的难题就不难克服。因为,何时调、何时判、怎么调、怎么判,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也只有这种强烈的以群众为本的情感为基础的司法责任心,才能破解调解与审判关系理性化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