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责任心的公正价值
公正价值是司法活动最基本的价值。公正价值既是司法活动存在的依据,也是司法活动运行的依据。公正价值的实现体系,包含制度要素与主体要素两个方面。制度要素又包括实体法制度要素与程序法制度要素两方面。主体要素包括司法主体的职业技能要素与司法主体的职业伦理要素。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公正价值的实现体系中,最关键的是司法主体的职业伦理要素。就马锡五同志所处的时代而言,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远远不及今天,当时司法主体的职业技能拿今天的司法专门化、司法职业化的标准衡量也是“不达标”的,然而,总体上看马锡五同志先后领导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以及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工作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表象上看,这一历史事实似乎揭示的是以职权调查、反复调解为其司法技术要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功效;从深层次看,这一历史事实揭示的是以司法责任心为核心的司法伦理的力量。众所周知,在司法活动中职权调查与反复调解对司法活动的公正价值是具有负面效应的,但是,在复杂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民族等因素相互交织的时代背景下,它们又对司法活动的实然的公正价值的实现具有正面效应。如何协调好职权调查与反复调解的正负效应,最根本的依靠还是司法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说得更直接一点,那就是得依靠司法主体的司法责任心。从目前通过各种途径看到的马锡五同志亲自办理或者指导其他同志办理的案件,成功地实现实然的公正价值的关键之处在于马锡五及其所领导的法院的司法责任心。这种司法责任心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时的复杂环境下实现公正价值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健全,司法主体的职业技能也在不断提升。然而,司法职业伦理素养的大面积“滑坡”乃至“塌方”现象,不能不令我们警醒。没有以司法责任心为核心的司法职业伦理作为基础,不论是现代的还是传统的审判方式,都不可能最大化地接近司法公正。因此,马锡五精神中的司法责任心要素对于当代司法实现公正价值而言,仍然具有不可磨灭的时代价值。
三、调解的精神底蕴及其培塑
上文通过对马锡五精神当代价值的分析,意在发现调解的精神底蕴。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行过程中,调解的成功之处在于将人民至上、密切联系群众与司法责任心三项精神要素水乳交融一般糅合在一起。在这三项精神要素中,人民至上指明方向,密切联系群众是方法论,司法责任心则是马锡五精神的根基。因为密切联系群众是人民至上理念的现实化,它的贯彻需要消耗大量的体力和脑力,而且会遇到诸多情绪上的打击,没有高度的司法责任心很难贯彻落实。如果调解为“形”,司法责任心则为其“神”。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调解可以说是“形神兼备”,因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马锡五同志的司法实践,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调解的精神底蕴是司法责任心。马锡五及其领导的法院的经典案例无一不验证这一点。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要从我国司法传统中汲取养料,大力倡行调解。从我们对当前司法调解的“短板”效应分析看,我国司法最大的隐忧在于取调解之“形”,而无调解之“神”。可以说,所有的调解“短板”效应全都是缺乏司法责任心所致。若要全面实现调解功能,必须抓其根本,重视司法责任心的培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