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精神底蕴:司法责任心
——以民事案件为中心的探讨
宋朝武
【关键词】司法责任心
【全文】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和合”哲学、谦让伦理为价值依归的调解受到重视,具有内在的必然性。这种内在必然性体现在政治性话语背景与司法制度发展内在规律性之间的关系上。政治性话语背景是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总体趋势与大方向的综合体现。从哲学上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看,司法制度的发展属于国家运行中的局部。局部发展首先应沿着整体运行的方向与轨迹进行,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整体目标的实现。同时,整体运行也需要尊重局部发展的特殊规律性。当整体运行的“势能”强大到要吞噬局部的特殊规律性与相对独立性时,可能产生局部失调。不断加剧的局部失调最终会降低整体运行的效能。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财富分配的平均化、价值观念的一元化被打破,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对稳定与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在此背景下,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努力从各方面、各角度增加促进和谐因素、减少损害和谐的因素,就国家的整体运行的方向而言,无疑是明智之举。我国司法制度在与国家整体运行方向寻求一致的过程中,进行了从以审判为中心到以调解为中心的大挪移。此番制度性调整,从方法论上看,是沿着回归传统的路径进行的。制度性调整不能凭空而生,只能在现代性的外域资源与传统性的本土资源搭建的坐标系中寻找位移的方向。我们习惯于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与现代性的外域资源画等号、将以调解为中心的司法与传统性的本土资源画等号,我们也习惯于分析司法的线性思维,当我们发现作为纵轴的审判中心日渐显现其不甚完美之处时,我们便跳跃到作为横轴的调解中心来。笔者以为,纵贯中西的司法活动都不是沿着某种线性思维运行的,它们总是以一种立体、动态的形式存在着,总是在横、纵二轴构成的象限中不断扫描、定位、调整。万变总有源。审判中心与调解中心二轴共同的轴心在于司法责任心。古往今来,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司法可以在法官司法责任心缺位的情形下对社会纠纷应对自如。比较而言,调解中心的司法对司法责任心更为依赖。司法责任心实为调解的精神底蕴。调解的复苏、再造与兴盛,不是仅仅依靠一定的技术路线所能完成的事业,必先深刻体会其精神底蕴。故此,笔者对此命题加以探讨与分析。
一、调解运行中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