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权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然而,从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还需要相关人员的观念认同,法定权利规定得再完备,如果缺乏制度保障及观念的认同,则形同一纸空文。长期以来,我国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问题上,往往倾向于惩罚犯罪,以至于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命案必破”的要求,客观的讲,强调侦破率,有效控制犯罪,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中国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有其现实意义。但是“命案必破”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规律,基层的侦查机关在强大的压力下,往往不择手段,无视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规定,冤案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三)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职权规范化与人员素质标准化
人与法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人的素质高低与法的良莠之间是互为补充、互相牵制的,良法需要高素质的人来实施,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准确适用必须依托司法人员来进行,因此,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职业素质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准确适用有着决定性作用,相关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是我国面临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进以及职业竞争机制的确立,我国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近年来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尽管法官精英化的目标还相距甚远,但是已有根本性的进步。在把好法官入口的基础之上,应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向其灌输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强化其职业道德的教育。此外,法官保障制度是法官个体独立的关键之所在,确立相关法官保障制度对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促进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重要的意义。西方国家普遍确立了高薪制、不可更换制、特权保障等法官保障制度。尽管我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但是,我们认为完善我国的法官保障制度,消除对法官的外部不当影响,是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
同样,加强警察队伍的建设,对于规范警察的侦查行为,提高侦查的水平也有着重要作用。首先,应提高警察的“门槛”,增强警察的素质,目前,在我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近400所,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约36万人。从数量上来看,每年毕业的法学毕业生以及公安院校的毕业生为我国警察队伍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后备资源。其次,应加强对侦查的投入,提高其科技含量,转换侦查模式,由口供中心主义向证据中心主义转换,从根本上杜绝对于口供的依赖。此外,高科技手段的广泛采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我国面临的警力不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