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思考
——以佘祥林案为例
宋世杰;伍浩鹏
【摘要】审视佘祥林案,凸显了我国当前
刑事诉讼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佘祥林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深层原因时,不仅应从
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机制、依据及主体着手,而且也应当考虑诉讼理念,以及整体社会环境对于
刑事诉讼法适用所造成的影响。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应改革“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以确立“裁判中心主义”为基本目标,强化对于侦控权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同时应确立“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并提高
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职业素质。
【关键词】裁判中心主义;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全文】
佘祥林,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然而2005年3月,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1]经过深入的调查之后佘祥林案件内幕逐渐被揭示,令人震惊之余,也使人警醒。
一、从佘祥林案看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审视佘祥林案,以及随后的几起媒体揭示的类似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佘祥林案做为个案而言其产生有其偶然性,然而,偶然之中存在着必然,凸显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刑讯逼供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实践中仍然是侦查工作的重心,而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会主动的承认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式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无疑是最便捷的途径。佘祥林案中的有罪供述就是在警方的逼供下被迫做出的。佘祥林在申诉材料中指出“我敢说那10天11夜的痛苦滋味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鼻子多次被打破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我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长期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