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民事执行是实现信用惩戒功能的方式之一。失信惩戒机制主要有四种类型,即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和司法性惩戒。其中,司法性惩戒就是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失信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民事执行在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同时,通过责令债务人承担执行费用以及迟延履行责任,甚至追究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者的刑事责任,增大债务人的失信成本,实现了对失信的债务人的惩罚。因此,民事执行是失信惩戒机制之一。通过民事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实现信用的惩戒功能,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信用约束乏力的问题。
五 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一)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体系。首先,实行严格的财产登记制度,强化社会主体对不动产和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进行如实登记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假登记现象的发生。其次,严格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通过加大对企业和银行双方的处罚力度,杜绝一个企业在同一银行有数个账户的现象;在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对个人在同一银行的所有账户实行强制合并。再次,实行强制票据交易,减少现金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超过一定金额的支付必须通过签发银行票据进行,禁止大额的现金支付。通过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债务人在财产的有无和多少方面弄虚作假,便利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真正实现“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无法逃避”。
(二)完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不完善,不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重大缺陷,也是造成民事执行实践中债务人财产难寻的重要原因。完善征信体系,健全征信指标,将有助于全面反映社会主体的信用能力和信用水平的指标完整地纳入到社会征信体系之中,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从民事执行实践的需要来看,完善的征信体系应当对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连续、及时、完整的记录,为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打下良好基础。
(三)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在我国,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的影响,信用信息分散,传递和共享困难。目前,在民事执行中,尽管执行人员向各银行的分行或者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查询到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在该分行或者支行所有营业点的开户及存款情况,但必须逐一到各营业点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冻结或者划款存款,其效率十分低下。随着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的建立,这些问题就有望得以顺利解决,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得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