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文化体系和信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民事执行工作的难度。首先,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不强、守信程度不高,即使在有公权力作用的民事执行程序中,个别债务人仍会想方设法逃避甚至抗拒执行。其次,由于信用信息不全面,市场主体难以对交易对方的信用水平和财产状况作出准确判断,经营风险难以控制。那些负债累累甚至一无所有的主体一旦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民事执行难就必然不可避免。再次,信用惩戒机制失灵,有能力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不但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得到了法外利益,其他主体便会效仿其行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就会更为普遍和严重。由此可见,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深层原因之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不可或缺的内容。
三 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民事执行机制的影响
一般认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取决于征信体系是否完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是否健全、信用交易体系是否安全、信用监管和惩戒机制是否有效、全社会信用道德水准的高或低等几个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恰恰在民事执行难的治理和民事执行机制的完善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预防纠纷,降低民事执行机关的受案压力。完善的征信体系有利于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在具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环境中,一方可以通过信用记录查询和信用评价工作,在交易之前对对方的履约能力做出正确判断,实现交易风险的事先、主动控制。交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纠纷的数量就会减少,法院受理诉讼和执行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减少。受案压力减小之后,对个案的执行力量就会增强,执行的效果也会因此而改善。
其次,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部分解决债务人财产难找的问题。完善的社会信用监管系统,使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其他主体只要通过征信体系及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就能全面掌握其财产真实状况。例如,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有严格而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重大交易都通过银行票据进行结算,现金流量得到有效控制,必要时可以掌握交易主体的收支真实情况;个人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都被严格地管理且开户信息可以联网共享。总之,只要存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债务人财产的线索就会更加明晰,执行机关用于查找债务人财产所耗费的工作量就会减少,从而部分解决债务人财产难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