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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联性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难是指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包括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财产判决或者调解部分,下同),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难以实现或者难以全部实现的客观状态。也就是说,民事执行难是一种结果。至于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综合来自各种渠道的信息来看,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债务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二是债务人故意逃避甚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对抗执行,三是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不力、有意拖延不办或者违法实施执行,四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协助执行机关实施执行,五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干扰、妨碍执行。上述原因或者单独或者共同发生作用,导致民事案件不能及时结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难以实现或者难以全部实现。


  

  原因的多重性以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民事执行难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单纯依靠立法机关加强民事执行立法和执行机关加大执行力度,是难以彻底解决的。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形成整体合力,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在深入分析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从源头上防止产生不利于民事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因素。


  

  二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实践表明,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或者不配合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甚至恶意逃避或者对抗执行,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其直接体现是“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存在重大漏洞。


  

  信用既是一个伦理与道德范畴,也是一个经济和法律范畴。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信用文化和信用法律制度构成的信用评价和约束系统,其中既有伦理、道德、观念等精神要素,又有制度、法律直至数据支撑等刚性标准。无论是信用文化还是信用法律制度,都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转型时期市场秩序的规范和金融风险的预防、和谐社会的构建等等,无不要求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应当说,从历史上看,我国社会十分重视道德层面的信用,诚信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个人品质之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礼”、“德”等品质无一不包含“信”。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5],并十分重视诚信教育,“子以四教:文、行、忠、信。”[6]此外,“言必信、行必果”历来是我国传统道德体系中做人做事的最起码要求。但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的信用“滑坡”现象比较严重,信用意识较差,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观念没有形成,甚至出现了“诚信危机”、“信用滥用”的现象;经济和法律制度层面的信用发展比较缓慢,主要体现为,一方面,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不完整,以致于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信用评价;另一方面,信用约束乏力,缺乏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守信的成本收益失衡,甚至出现守信收益比失信收益更低的不正常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民事交易中诚信缺失现象比较严重,恶意逃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屡屡发生;经营风险控制难以奏效,市场中充斥着缺失信用能力但他人难以识别的主体,交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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