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文献来看,在我国封建社会初期,循实情而断案仍是裁判者在解决纠纷时所追求的目标和判案标准。如在1979年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封珍式》中《讯狱》一节中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1]这段话的意思是,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便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没有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同时,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封珍式》的《争牛》、《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案例的记载[1],还可以看出,当时对于民事争讼、命、盗、伤害等案件,须进行物证检验和现场勘查,并由勘查、检验的官吏按照司法文书形式写出勘查、检验记录。这些都是人们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探知模式方面的经验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用法律的形式对证据进行分类,并对每一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作了规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说明人类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在事实探知模式上已从以直觉经验为主的模糊真实发展到以理性经验为主的形式真实或法律真实。这是人类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对事实认知水平提高的结果。1790年法国议员杜波尔向宪法会议提交了一份改革议案,最早提出了自由心证制度,随后的《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对此予以确认。自由心证制度经历了从当初的秘密的自由心证制度发展到心证公开的自由心证制度的过程。自由心证制度,尤其是现代的自由心证制度并不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否定,而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扬弃,它保留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合理内核,承认不同证据在证明力上的差异,同时赋予裁判者较多的心证自由。与以前的证据制度相比,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有较多的合理性,是人类对案件事实真相探知上的又一进步,人类在事实探知模式方面已发展到规则意识较强的形式真实或法律真实。
二、两大法系证明标准比较与分析
两大法系在证明标准方面,在立法和学理上都采取二元制,即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上采取差别对待的办法。但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在证明标准的表述和具体规定方面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