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诉讼模式的实验经济学之检验
实验方法,在任何学科中的优势都体现于复制性和可控性,复制性指其他研究者可以拷贝实验从而独立验证结果的能力,而控制性则指可以操纵实验的条件以及评估各种理论和政策的绩效。实验经济学的方法论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当存在多种理论时,通过简单的实验可以比较和评估各种相互竞争的理论;当仅仅存在一种理论时,通过实验可以检验该理论的绩效;当不存在现成的理论时,可通过实验发现某些规律性的东西。实验经济学影响了很多社会科学的学者,其基本方法已经被管理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及其他社会科学学者所借鉴。如宋英辉教授在浙江省永康市指导完成的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取保候审和酌定不起诉的试验改革,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①]就法学而言,很多的实验方法的文献出现在颇有影响的刊物上。[26]
美国学者在20世纪70年代进行过程序模式的实验,对两种诉讼模式的作用得出了如下结论[27]:其一,在搜集证据发现真相方面,当证据对已方委托人不利时,当事人主义程序中的律师会更努力搜集证据;当证据处于中性或对己方有利的时候,这两种模式中的律师表现差异不大。其二,在所提交的证据质量上,职权主义程序中,法官委托的律师向法官提交的是与其发现的证据分布情况相一致的证据;在当事人主义程序中,证据有利率对双方不相上下,法官收到的证据还是真实的;如有利率不均衡(即75%的原有证据对一方有利),法官收到的证据的分布情对处于劣势的一方有利。其三,当事人主义更有助于减少法官的偏见。其四当事人主义的审判程序更能体现公平。
该实验的结论也得到其他学者的附和。美国学者谢帕特和威狄玛在1980年的研究表明,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律师比职权主义诉讼中的律师更有可能劝说证人提供偏向性证言。[28]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优势在于发现实体真实和防止诉讼拖延,而当事人主义诉讼优势在于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提出证据的机会,更能体现程序公平性。正是由于不同的诉讼构造存在这些差别,单纯采取其中一个诉讼构造,容易导致侵犯人权诉讼迟延,因而,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构造的一些程序,使刑事程序法呈现出更多的共同点,两种制度正从不同方向融汇成为一种大体相当的混合的刑事诉讼制度。[29]
五、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构建的思路展望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均可归类于现代型刑事诉讼类型,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还深受实体真实探知主义、非诉讼化的裁判方式和行政化的审批制度这三个外生变量的影响[30],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既属于职权主义模式也不属于当事人主义模式,也不属于混合模式。为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呈现出人权保障优先、诉讼职能分化、运作机制理性化这些基本的现代性特征,应该借诉讼经济的理论,找出这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融合的新思路,通过制度设计,克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低绩效”问题;基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高绩效”,应促进其与其他法律价值的平衡,对搜集证据发现真相能力、克服法官偏见,增强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等方面尤其要格外关注。司法资源的充足是实施对抗制诉讼的必要条件,对抗式庭审对取证的高要求、对证人的经济补偿,都需要高额的资源投入。庭审的实质化和庭审的对抗性,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能在有限的庭审时空条件下作出正确的判断,需要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参与,然而在目前甚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的法律人员的素质还难以达到这种高要求。[31]因此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除了考虑本土主义、现实主义、合作主义、演进与建构主义、创造主义外[32],诉讼效率也应一并考虑在内,因此构建我国的未来的刑事诉讼模式,就不能不考虑到诉讼经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