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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合理构建

  

  其次,这种量刑程序与大陆法系量刑活动的精致化程度相适应。勿庸讳言,与英美法系的量刑活动相比,无论是在刑法文本的结构上,刑罚理念上还是在对量刑信息的利用上,大陆法系的量刑活动在精致化程度上尚存在着一定的距离。[5]由于大陆法系量刑活动的精致化程度不高,尽管几十年来,相关学者主张借鉴英美法系的量刑程序,但是由于现行的程序模式足堪兹用,因此这些改革提议至今对立法没有产生影响。{14}我国具有比较鲜明的大陆法系特征,量刑活动的精致化程度也不高,与这种量刑活动的精致化程度相适应,我国似乎也无必要引入较为“奢侈”的独立式量刑程序,而只需在原有的制度实践基础上加以适度完善即可。“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之所以定位于“简略”,就是充分考虑到了我国量刑活动目前所达到的精致化程度,既利用了传统庭审程序的优势,避免了程序浪费,又适当地提升了量刑活动的重要性和公正性。


  

  最后,这种量刑程序与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相适应。有学者将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概括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15},与英美法系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相比,这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给法官提供了极大的信息优势。较之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进行量刑活动之前,我国法官掌握的量刑信息更充分,更全面,在此种局面下,设置由法官主导的简略量刑程序即可弥补量刑信息的不足,似无必要全盘照搬英美法系独立式的量刑程序。


  

  苏力指出:“刑事司法改革的根据必须是研究,而不是列举。”{16}近几年围绕量刑程序模式所引发的争论表明,在量刑程序改革中,无论是官方还是学界,其改革思路仍然锚定于某一单纯的理念演绎,尽管这些改革思路所主张的具体内容不同,但都存在着共同的改革逻辑:即为实现某一单纯的理念,任意地对现实进行剪裁,通过削足适履的方式实现自身认定的“理想图景”,而往往忽视了对近几十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所形成的”现代传统“的分析。


  

  必须指出的是,笔者所言无意否定理念对改革的促进作用,事实上,理念作为一种话语实践,往往通过改变主体的认知模式进而影响结构本身,然而需要谨记的是,在复杂而多元的“转型中国”,仅仅依凭单纯的理念演绎去进行制度设计是远远不够的,这一点正如黄宗智所言:“正是这样一个多种社会类型并存的社会迫使我们抛弃简单的理念化了的类型学分析和结构分析,而着眼于混合体中的历史演变过程本身。‘转型’一词,用于中国,不应理解为目的先导的从一个类型转成另一个类型,……正因为现有单一类型理论的不足,我们需要从混合社会的历史实际出发来创建新的理论概念。”{17}


【作者简介】
艾明,单位为四川大学。
【注释】心理学家尤里克·奈瑟提出了图式理论,他认为,在信息加工时,我们并不会过滤、遗忘那些不想要的材料,或让这些内容衰减。那些认为人们可以设立特定的“过滤器”或“门槛”,以阻隔无关材料深入地渗透到“加工系统”内部的假设是站不住脚的。可参见Kathleen M.Galotti:《认知心理学》(第三版),吴国宏等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该中院是S省高院确定的进行量刑程序改革的惟一试点中院。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传统的规则系统大都含有许多补充条件,它们有益于严密的网络。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路径依赖性,制度系统会在相当程度上顺从惯性。它们通常会遵循相当稳定的路径缓慢演变。演化性调整,而非痉挛性转换,对于制度发挥节约信息成本的基本功能来讲是必不可少的。可参见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76页。
所谓概括式讯问是指,讯问内容指向一个概括的事实,它能保证被告人对事实进行全面完整的陈述。运用这种讯问方式无疑比问答式讯问更能让听审的法官全面收集信息。
关于此点可详阅弗洛伊德·菲尼、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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