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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合理构建

  

  此外,这种“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所具有的时间间隔性也给控辩双方进一步准备量刑证据提供了时间保障,尤其对辩方而言,其可以进一步依据对庭审情况的判断,相应地调整辩论思路,收集整理相关的量刑证据。


  

  王亚新对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研究表明,诉讼的全过程可以被视为一个整体,任何阶段的改革措施及其引起的程序变动都可能给其他阶段的程序运作带来微妙的影响。{12}因此,“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如欲有效运作,尚需得到如下条件的支持:


  

  第一,对“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与庭审之间的时间间隔相对定期化。“分离式简略”量刑程序是在利用庭审与判决宣判之间存在的时间间隔性的基础上形成的,然而,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定期宣判往往不定期。{13}判决宣判的时间往往由法官视工作任务繁重情况以及案件距审判期限届满情况等因素自 由裁量。如果“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的启动仍然延用这种不定期的时间间隔,无疑会影响控辩双方对量刑程序的准备,因此,要想使“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稳定运作,应当对这一时间间隔作一相对定期化的规范处理。


  

  第二,强调发挥法官的释明作用。在“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中,经过庭审阶段和庭后阅卷阶段的法官在信息处理方面居于绝对优势地位,这进一步强化了其在量刑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法官应当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对已经认定的量刑事实进行释明,引导控辩双方不必重复举证,缩短量刑程序的运作时间。例如,S省高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稿)》就规定:“量刑事实调查阶段开始时,审判人员应当先归纳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有关量刑的事实,公诉人或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提出的,审判人员应当释明,引导其不必重复举证。


  

  第三,进一步明晰量刑情节。明晰量刑情节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要明晰量刑情节的范围,尤其是对酌定量刑情节,应当通过”详细列举+其他规定“的立法方式予以相对明确化,以便给控辩审三方清晰的指引;其次,要明晰量刑情节的量刑作用,确立合理的量刑加减比例。


  

  第四,进一步规范量刑证据的制作。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由辩方和被告人提交的证明某些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极不规范,例如证明被告人过去一贯表现的某些材料,证明被告人悔罪态度的某些材料,其制作形式差异很大,这往往会影响法官对这些证据的判断。今后应出台相关的规定,规范量刑证据的制作。


  

  基于我国不认罪案件审理的实践特点,笔者提出了这种“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的设想,在笔者看来,这种量刑程序之所以具备现实可行性,还与下列原因有关。


  

  首先,这种量刑程序与我国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刑法模式相适应。前述研究已经指出,我国刑法文本中的“情节”兼具定罪和量刑两种功能,与这种刑法模式相适应,似不宜再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传统庭审程序作进一步机械的划分。笔者调研时有法官就谈到,没有必要对现有的庭审程序作机械的划分。审理活动是非常复杂的活动,应该允许相互穿插,在定罪时可以考虑量刑,在量刑时来进一步印证定罪。“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保留了原有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二分结构,尊重了定罪量刑一体化刑法模式下法官的认知规律。此外,通过对判决宣判程序的实质性改造,给辩方和被告人提供了一次发表量刑意见的补救性机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量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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