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如果控辩双方提出了额外的不能当庭认定的事实,法官视其影响量刑的程度可采取不同方式,如果其影响量刑的程度较小或者比较轻微,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后当庭下判。如果其影响量刑的程度较大,法官可准许延期审理,但延期审理的次数仅为一次。
这种不认罪案件“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首先,因为其“独立”,解决了交叉式程序所固有的缺陷,赋予给辩方相对灵活的辩护策略,不致使辩方在同一程序中被迫接受既进行无罪辩护又进行量刑辩护的尴尬。“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利用不认罪案件审理实践中庭审与判决宣判的时间间隔性,将单纯的判决宣告程序做一制度上之改造,通过对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的二分,既增加了辩方对辩护策略的选择余地,也客观上为法官重视量刑问题构建了较为正式的程序空间,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其次,从资源节省的角度而言,“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仍然延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一传统的庭审程序,不致产生交叉式程序所带来的使庭审程序重复、累赘的问题。与此同时,此种量刑程序利用不认罪案件审理的实践特点,对量刑程序的设计定位于“简略”,与原有的分离式量刑程序相比,相对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
再次,能满足现行审判管理制度的需要。在现行的审判管理制度下,法官对相当一批案件并无独立的裁判权,而必须上报给审判委员会决定。例如,某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确定的定案范围为:重大或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拟判处缓刑、宣告无罪;再审、重审案件;行政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等。{11}在这种审判管理制度的制约下,原有的分离式量刑程序所设想的先由合议庭对被告人定罪问题进行评议,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再由合议庭随即举行量刑听证,并最终给出量刑结论的程序设计无疑不具备实践可行性。而“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吸收了不认罪案件审理实践中庭审与判决宣判的时间间隔性特点,能较好满足现行审判管理制度的需要。在此种程序下,法官可基于庭审和庭后阅卷所获得的信息,初步判定审理的该起不认罪案件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定案的范围,如属于,可利用这段时间间隔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后,能契合被告人不认罪的各种复杂情况。被告人不认罪只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提法,审判实践中,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较为复杂,一般包括如下三种情况:第一,被告人对指控的定罪量刑事实基本不予承认;第二,被告人对指控的定罪量刑事实部分承认,部分不承认;第三,被告人承认具体行为是自己所为,但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在传统的定罪量刑合一程序中,第一种情况和第二情况的被告人基本上放弃了或部分放弃了量刑辩护,并且由于量刑程序的一次完成性,因而得不到任何补救的机会。而通过“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的设置,即使被告人在庭审中放弃了量刑辩护,也可以在“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补救。而对于第三种情况的被告人,一旦法庭对被告人的行为确定为有罪,被告人也可以在随后的量刑程序中将辩论焦点集中于量刑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