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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合理构建

  

  │2008年│200 │23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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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1 │15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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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统计并未区分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但鉴于认罪案件占据全部刑事案件的大多数,如此低的当庭宣判率也叫人惊异。而据作者引用的有关数据表明,全国的刑事审判当庭宣判率在10%以下。{8}考虑到较之认罪案件,不认罪案件在事实查明方面更为复杂,有理由推断不认罪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应该更低。


  

  笔者在C市C区法院的调研印证了上述推断。巫庭长表示,当庭宣判使法官承受的风险很大,因此该庭一般都不提倡当庭宣判,惟一的例外是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被告人翻供和不认罪的案件,法官的庭后阅卷是获取案件信息的重要渠道,对这类案件法官一般都不会当庭宣判。实践中,虽然有些法院对不认罪案件采取了当庭宣判的方式,但其中的“水分”不少。兰荣杰的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往往通过人为的多次开庭,对案件进行分段审理来提高当庭宣判率,因为只要在最后一次开庭后即行宣判,也被统计为当庭宣判。{9}


  

  因此在我国,对不认罪案件的审理,庭审与判决宣判往往会间隔一段时间,例如赵X林寻衅滋事不认罪一案,该案于2007年9月21日庭审完毕,于10月19日进行了开庭宣判。


  

  以上笔者对我国不认罪案件审理的实践特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在笔者看来,不认罪案件审理的实践特点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量刑程序提供了新的“现代传统”,制度设计者在进行制度创新时首先应当正视这些“现代传统”,而不能单纯地依赖于理念演绎。在这一点上,现代组织发展理论所提出的组织权变论颇值得借鉴。该理论认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影响之大,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因此组织要求发展,就更需要采取权变的方法认真对待,通过组织安排以准备随时应付和解决组织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通过组织自身来控制其环境的变化和运行。权变的优点在于,它鼓励行动之前要认真分析实践中的具体情势,同时反对依据关于人的普遍性假设所采取的习惯性做法。{10}


  

  三、不认罪案件“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的具体构建


  

  以上对我国不认罪案件审理的实践特点作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在笔者看来,这些实践特点已经为构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创造了条件,具体而言,不认罪案件“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的初步构想为:


  

  首先,针对不认罪案件的审理,仍然保持现行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二分结构,不再人为切割为定罪事实调查/量刑事实调查,定罪辩论/量刑辩论四阶段。


  

  其次,将现行的判决宣判程序改造为一简略的量刑程序。现行的判决宣判程序虽具有某些开庭的形式,但内容仅为作一单纯的判决宣读,有程序浪费之嫌。可以在充实其程序内容的基础上,将其改造为一简略的量刑程序。具体做法是:第一,通知控辩双方到场;第二,主审法官基于庭审和庭后阅卷获得的信息先撰写判决书,但仅及于定罪部分,并在此程序中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口头宣判;第三,如口头宣判被告人有罪,则法官先归纳于庭审阶段已经查明并已经法庭认定的有关量刑事实,并要求控辩双方不必就此重复举证;第四,法官询问控辩双方及被告人是否有额外的量刑事实,如无,法官当庭量刑后向被告人进行口头宣判,并随后向控辩双方及被告人送达完整的判决书。如有,法庭对能够当庭认定的控辩双方有异议的量刑事实进行总结认定,如无其他需要核实的事实,则当庭量刑后进行口头宣判,并随后向控辩双方及被告人送达完整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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