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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合理构建

  

  (二)法官庭后阅卷的审慎性


  

  由于现行认罪案件多通过简易程序审理,迫于当庭作出裁判的压力,法官多重视庭前阅卷。而在不认罪案件的审理中,并未要求法官当庭作出裁判,因此,法官对庭后阅卷的重视甚于庭审和庭前阅卷。在C市C区法院调研时,4位刑庭法官在回答“庭前阅卷、庭后阅卷、庭审这三种方式,哪种方式获取的信息量最大时?”,均表示庭后阅卷获取的信息量最大,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的访谈表明,在不认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庭后阅卷具有高度的审慎性,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官庭后阅卷的时间耗费更多。例如,C区法院刑庭余法官就表示,对于认罪的案件,自己很快就能完成阅卷,而对于不认罪的案件,阅卷时间可能会持续几天,甚至一两周的时间。


  

  第二,从阅卷的姿态上来看,大多数法官都表现出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刑庭巫庭长表示,自己在庭后阅卷时,会根据庭审情况梳理一遍证据,做到心中有数。赵法官也表示,相比之下,庭后阅卷最仔细,因为这涉及如何撰写判决书。余法官更表示,自己在庭后会全案阅卷,因为检察官在庭审时多是节录式的出示证据,即使有的证据会在庭上宣读,但由于时间仓促,也只给自己留下个大概印象。


  

  第三,从阅卷的关注点来看,法官既重视犯罪事实也重视量刑事实。例如,袁法官就表示,在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自己在庭后阅卷时会首先关注犯罪事实和构成要件事实,在事实查清的情况下,着重看量刑情节。巫庭长表示,之所以有学者认为在传统审判方式下,法官不重视量刑,这是一种误解。从表面上看,在庭审阶段法官确实不怎么重视量刑情节,然而这并非法官之过,而是与公诉人的举证方式有关。一般而言,公诉人以追求成功定罪为使命,因此在庭审中,公诉人只注重出示有罪证据,辩护律师虽会提出量刑辩护,但是公诉人一般都怠于质证,只说请法庭依法查明。而实际上,法官在庭后阅卷时是较为关注量刑情节的,因为这涉及到判决书的撰写。


  

  (三)庭审与判决宣判的时间间隔性


  

  早在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就曾联合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和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我国刑事审判当庭宣判率却一直较低。欧春燕、肖启生对湖南H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当庭宣判情况的实证研究表明,2007-2009年H县一审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约在10%左右。


  

  2007-2009年H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当庭宣判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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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公诉案件(件)│当庭宣判(件)│当庭宣判案件在全部刑事一审案件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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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76 │18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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