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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合理构建

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合理构建


艾明


【摘要】目前的交叉式程序和分离式程序由于忽视了我国不认罪案件审理的实践特点,因而存在着某些难以克服的缺陷。我国不认罪案件审理的实践具有证据信息展示的相对全面性、法官庭后阅卷的审慎性、庭审与判决宣判的时间间隔性等特点。合理构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应当利用这些特点,在充分认识这些特点的基础上,可因势制宜地将判决宣判程序改造成一种“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
【关键词】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独立式简略量刑程序
【全文】
  

  在量刑程序改革过程中,如何设计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成为了一个现实难题。{1}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交叉式程序和由部分学者推出的分离式程序,在解决这一难题时都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笔者认为,对我国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合理构建应首先建基于不认罪案件审理的实践特点上,在充分认识不认罪案件审理实践特点的基础上,因势制宜地设计量刑程序,才是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应由之路。


  

  一、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两种模式及其缺陷


  

  (一)交叉式程序及其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中正式推出了交叉式程序。具体而言,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将庭审程序分为犯罪事实调查、量刑事实调查、犯罪事实辩论、量刑事实辩论四个阶段,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由合议庭对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一体进行评议。


  

  较之原有的庭审程序,这种交叉式程序将量刑事实调查和量刑事实辩论单独划分出来,凸现了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然而,由于这种模式只是对原有庭审程序的人为切割,导致在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着如下缺陷:


  

  第一,仍然没有从逻辑上解决定罪和量刑的先后问题,实质上削弱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在交叉式程序中,法官仍然是一体解决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由于未先对定罪问题作出明确的裁断,导致被告人和辩护人可能会在同一庭审过程中运用相互矛盾的两种辩护策略,从而陷入一种逻辑上的尴尬境地。这正如有学者尖锐指出的:“将直接导致被告人陷入尴尬的诉讼境地,带来被告人无罪辩护权的削弱问题。”{2}


  

  在对交叉式程序进行试点的过程中,众多试点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试图通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弥补。例如S省高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稿)》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但同意参加量刑审理的,应当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但同意参加量刑审理或者提出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的,其提交的相应证据和发表的量刑意见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且不同意参加量刑审理的,法庭在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后,庭审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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