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各国对于WTO的议会参与问题的立场差异很大。“目前,在许多政治体制中,关于WTO是否应该具备议会性质的问题引起了争论。”[9]“通过在WTO下成立议会大会以保证议会在更大程度上参与的观点并未获得足够的支持……在发展中国家中引起了大规模的抵制,在一些发达国家也是如此。”[10]可见,这是一个非常复杂而深刻的问题,它的很多方面都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研究。
面对这种情况,现实的选择,可行的做法,以及WTO对此的态度都是:一,WTO成员方政府应在本国的议会体制下增强透明度;二,应该鼓励国内议会更多地参与WTO事务,从而能将谈判和决策与公众利益更有效地联系起来。[11]
二、国内和国际层面对WTO的现有议会监督机制
议会对WTO事务的参与目前表现最突出的是议会的监督问题。
对WTO的议会监督传统上指国内层面的议会监督,WTO的每个成员方都可以安排议会监督,用以审查在WTO磋商和谈判过程中的每项承诺和接受的义务是否符合本国的宪法要求。几乎所有的美国议会成员以及贸易事务专员都支持通过这种传统方式对WTO进行监督。[12]本文以美国国内的WTO议会监督制度为例,来说明这种国内议会监督机制。
在美国宪法下,议会掌握着决定贸易政策的主要权力。议会通过立法来授予行政部门相应的贸易权。这开始于1974.年的美国贸易法案,美国政府定期被授予“贸易促进权”来参加GATI、WTO、双边以及区域的贸易谈判。[13]议会制定相应的法令,允许行政部门签署关于关税减让的具有约束力的条约,而无需议会的进一步授权。这种情况发生在1947年GATT第一次关税减让时期。但是,到了WTO时期情况有所变化。在签订《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现在的许多双边贸易协定时,都要通过特别程序得到议会的特别授权。
参议院和众议院都设有贸易事务委员会。由于现在共和党的成员在两院中占有多数席位,因此,现阶段这些贸易委员会的主席都是由共和党人士担任。1974年的贸易法案授权两院中相关委员会的成员成为关于贸易政策和谈判的官方顾问。与此同时,议会创建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负责WTO相关事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权力从那些不以出口为目的行政机构转移到维护私人商业利益的部门中。这种将权力转移给USTR的作法使USTR在商业事务的行为或不行为时,都要得到议会相关委员会的认可。如果议会不满意USTR的政策,就可通过立法迫使USTR采取行动,或者维持或撤回贸易谈判权以阻止条约的签署。[14]议会还授权布什政府“贸易促进权”,增加了议会监督组织(COG)这一新的贸易审查制度,[15]COG和USTR协同工作。除了以上议会本身制度上对WTO贸易谈判的监督以外,议会成员还可以作为美国的代表出席WTO部长级会议。议会代表通过参与谈判可以得到详细的简报以及谈判文本。
美国通过USTR和议会代表来控制和审查美国在WTO谈判中的各项承诺和义务。不论是USTR还是议会代表,都是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选民的代表。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实现了民众对WTO的国内民主监督。这就是前文提到的传统意义上的对WTO的国内议会监督机制。美国国会在授权和批准贸易谈判及其成果方面有相当大的权力,不论与欧洲议会相比,还是与欧盟各成员国的议会相比,权力都大得多。美国之所以坚持使用传统方法,反对在WTO中召开议员大会,与此种情况大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