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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组织界定比较研究

恐怖组织界定比较研究


高铭暄;王俊平


【摘要】恐怖组织的形式化界定虽有利于司法操作,但有凭借强权暗箱操作之嫌,也不利于对新兴的恐怖组织的惩治与防范;恐怖组织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概念仅仅弥补了纯粹形式化概念的部分缺陷;恐怖组织的定义中应有规模下限的要求;不能把恐怖犯罪之动机以及最终目的作为定义的要素;应该注意恐怖组织意图实施犯罪的长期性。总之,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长期实施一种或多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关键词】恐怖组织;界定方式;比较研究
【全文】
  

  在中国刑法中,有两处规定涉及恐怖组织问题:一是刑法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二是刑法120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组织而成立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然而,何谓“恐怖组织”,中国刑法没有界定,而这势必要影响到对这两种犯罪的认定。从域外的反恐立法来看,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恐怖组织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因此,如果说“法律主要是通过借鉴而发展”[1],那么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的比较与借鉴,我们相信对恐怖组织的理解与界定必有裨益。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比较的角度,对恐怖组织的概念作一初探,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域外立法对恐怖组织的界定


  

  数十年来,随着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深受恐怖犯罪的困扰和威胁。然而,由于受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宗教、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无论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仍然无法就恐怖主义的定义取得公认的一致。


  

  在恐怖组织的概念构造中,恐怖犯罪或恐怖主义是其核心的构成因素。由于对这一核心的构成因素之理解歧异丛生,加之对恐怖组织的界定技术难度过大,所以,域外立法对恐怖组织的界定难免个性多于共性。综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大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界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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