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方面之比较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具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四种行为。具体而言,其客观方面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第二,实施了以下四种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三,必须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
在祖国大陆之外,各国(地区)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第270条规定:“传播传染性疾病,因而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危险者,处1年至8年徒刑;如因过失而造成上款所指之危险,行为人处最高5年徒刑;如因过失而作出第1款所指之行为,行为人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瑞士联邦刑法典》第231条规定:“故意传播危险的、可传染的人类疾病,处1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刑;行为人出于危害大众的想法为上述行为的,处5年以下重惩役;行为人过失为上述行为的,处监禁刑或罚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36条规定:“违反卫生防疫规则,过失造成众多人患病或中毒的,处??;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意大利刑法典》第438条规定:“通过传播病菌造成疫病流行的,处无期徒刑。”第252条还规定,因过失而实施第438条规定的犯罪,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与我国刑法相比较,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方面存在如下三大不同:
第一,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没有限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方式,而我国《刑法》仅将四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的这种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 (1)必然导致超越《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在取消类推制度、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将不利于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作斗争。(2)违背了刑法立法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原则。而超前立法则能充分反映社会未来的犯罪变化特点,适应历史发展的要求,保证刑事立法的相对稳定性[10]。“真正伟大的法律”就应当“将僵硬性与灵活性予以某种具体的、反复的结合,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将固定连续性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