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本文以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为主线,拟对中外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对比分析,以寻求该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进一步得到完善。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客体之比较


  

  我国学者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及社会秩序的安定;其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特别是国家防治传染病的政策和有关管理活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安全;其五,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有关公共卫生与健康的管理秩序;其六,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和人民健康;其七,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有关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分则结构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应当是国家对有关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理由如下:(1)我国《刑法》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因此,立法者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主要应当是公共卫生秩序中的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2)“公共卫生”不包含“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是指“为了在某个地区内消除或改变对所有公民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而采取的有组织的集体行动”[1] ,完全不同于“公共安全”,认为本罪的客体还包括公共安全的观点就有失偏颇了。


  

  在不同国家(地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刑法中的位置各不相同:其一,被规定在所设专章“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中。例如, 1960年的《印度刑法典》第14章, 1985年修订的《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第14 章等[2] ;其二,被规定在“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之中。例如, 1996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刑法典》第8章规定的“针对大众健康的犯罪”[3]。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5章规定的危害居民健康和公共道德的犯罪[4] ;其三,被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设置妨害公共卫生罪的节罪名,其中规定了“违背预防传染病法令罪”、“散布传染病菌罪”,《意大利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下设“传染病罪”[5] ,《西班牙刑法典》在“公共危险罪”下设“恶意传染遗传之疾病罪”[6]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在分则第三章“公共危险罪”中规定了传播传染性疾病罪[7]。


  

  从上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各国(地区)刑法分则的归类来看,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者对该罪的性质及其保护客体有不同的认识。立法者一般是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内容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各行各色之犯罪行为,能够井然有序地规定于刑法分则中,即是依据法益之分类,编排而成者。因此,法益也成为刑事立法上之重要依据。”[8]具体犯罪的犯罪客体或保护法益的选择,是立法者价值取向的一种体现。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体或者保护的法益确定为公共安全,体现了刑法是以维护社会公益为使命,强调公众生命健康价值的优先保护。正如俄罗斯学者在解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宗旨时所指出的:“本条的宗旨是保障居民的卫生防疫福利,即居民的社会健康和生存环境应该不存在对人体机能的危险和有害影响并具有人生命活动的有利条件。”[9]将该罪犯罪客体或保护法益确立为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则强调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