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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从横向来看,现行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是将刑法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进行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解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对刑法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情况进行解释和对“两高”解释出现的分歧问题予以解决。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进行解释。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检察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进行解释。”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检察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进行解释。


  

  2. 从纵向来看,我国刑法解释权的配置范围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三机关,没有在纵向的角度进行权力的再配置。如法院系统,我国现行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就没有承认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刑法的解释权。


  

  三、关于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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