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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比较分析

  

  由此可以看出的是,中国古代的刑法解释权是由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分享的。由于没有专门从事刑法解释的机构,所以,这一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是不合理的。但是,它中间的相关制度却影响着中国法律传统的形成,直至影响到现行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


  

  (二)中国近代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


  

  中国近代包括清末、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三个时期。这一时期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的一个重大变化是解释主体由原来的法无明文规定到法有明文规定。


  

  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确立了刑法解释权由法院独揽的配置模式,有利于刑事法治的统一。北洋政府沿袭了这一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国民党政府时期,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法律、法令的统一解释权由司法院行使,而且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和公布的判例,对各级法院的审判也具有法律拘束力。可见,国民党执政时期,将刑法的解释权分别配置给了司法院和最高法院,二者的权力内容有所区别:司法院行使统一解释权;最高法院刑法解释的效力局限于法院系统。


  

  (三)中国现行的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 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从应然的层面而言,“根据宪法”四个字,表明刑事立法权的根据来源于宪法、范围局限于宪法。[8] 宪法刑法的上位法,宪法及相关的宪法性立法是关于权力配置的根本法,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也是由相关的宪法立法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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