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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等之现代内涵解读

  

  对于前述之不同见解,基于平等对抗原则之考量,如果认为强制处分权是公的权力,人民负有忍受之义务,则具有强制处分权之司法者,对人民之权利将有造成严重威胁与侵害之虞。相反,如果认为其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一切的强制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所明文规定之要件及程序而实施,不但能避免国家机关滥权而侵害人民自由,控辩平等的原则亦较能受到保障。


  

  强制处分依对象及处分本身是否具有强制效力,可分为对人之强制处分与对物之强制处分。对人之强制处分包括传唤、拘留、逮捕、羁押等;对物之强制处分包括搜查、扣押、查封等。在法治视野下,控方之强制处分行为必须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强制处分带有一定的“预期惩罚”的意味,从宪法观点看,剥夺公民之自由必须有法律所明文规定之程序,否则即属违法。可见合法性原则支配所有之强制处分行为。第二,相当性原则。强制处分系法律所赋予对受处分者行使强制力并使其负担义务的制度,虽具有合法性,但因其极易引起对人权的侵犯,故赋予控方行使该权力时,不可不加以相当之限制,以符合比例原则。包括强制处分之行使不得逾越必要之限度,强制处分无必要时应即撤销,强制处分时应注意受处分人之身体及名誉等。第三,选择性原则。即对于决定强制处分与否,能不用的则尽量不用;对于强制处分种类的使用,先考虑对于被迫诉人无负担的强制处分行为,依序才是负担较轻微的、负担较重的和负担最重的。


  

  其次,关于辩方的防御权,有学者认为,被告方行使之防御权与检察官所行使之公诉权是推动刑事诉讼程序之原动力。[20]


  

  辩方之防御权可以区分为积极防御权与消极防御权两种。积极防御权包括辩护权(包括获得律师帮助权与自我辩护权),陈述权(包括辩解权),证据调查请求权,诘问权(包括对证人、鉴定人),辩论权,回避声请权,救济权等。消极防御权包括沉默权,在庭权,人身自由和财产等不被非法剥夺等权利。为使被追诉人在诉讼上受到平等审判之对待,法律有必要赋予其一系列防御权利以便与控诉权相抗衡。


  

  应当看到,赋予控方以强制处分权是为达到发现真实、控制犯罪之目的,赋予被追诉人以相当之防御权是为落实人权保障之目的。为奠定公平审判的基础,求得正确之裁判,以实现刑事诉讼公平正义之目标,国家强制处分权与被追诉人防御权间之差距必须尽可能地缩小。


  

  四、控辩平等外在权力(利)行使之平等合作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社会司法制度的两大价值目标。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进入刑事司法视野的社会矛盾也愈来愈多、愈来愈复杂化。而刑事司法的资源的增长,无论是人力还是物力均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刑事司法面临着这样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如何在现有的司法资源配置下,有效解决刑事司法视野中日益增多的问题,控制犯罪的恶化,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平衡。此时,效率的价值目标便与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统一起来,即在追求公正的同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司法效益观。


  

  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无疑既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又有利于保证程序公正,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人权。但是对抗的前提必然是国家司法资源的大量占用和司法成本的高昂投入,同时包括辩方(被追诉人)时间、精力、物质的大量耗费,结果必然是诉讼效率的降低。这就迫切需要一种控辩合作机制的存在,通过这一机制既可以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动用正规的审判程序之前就已经得到解决,又可以使控辩双方对诉讼结果有着相对确定的心理把握,即同时解决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高投入和高风险双重难题。所以,世界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不断地从控辩平等对抗一步步走向控辩平等合作。


  

  这种控辩合作机制也即本文所讲的平等合作应当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的:


  

  1.平等


  

  “平等”是控辩合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刑事诉讼活动是在当事人双方权利对等、义务对等、地位对等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这种平等性要得到对方的认可。平等合作中“平等”就体现为控辩双方人格和地位的平等,这种平等可以说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强权和特权的否定。控辩平等为控辩合作提供了主体条件。


  

  2.自愿


  

  “自愿”是合作得以达成的前提,在控辩合作中被告人作出的有罪答辩必须是出于自愿,否则控辩合作不能成立。在美国,一旦被告对控方的指控作有罪答辩,就意味着被告自动放弃了宪法中规定的三项权利: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和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质证权利。因此,法官在接受有罪答辩前,必须询问被告,确认被告是出于真正的自愿,并且告知被告作出有罪答辩的后果,一旦得知被告的意思表示是非自愿的,法官不得接受有罪答辩。在美国还有一系列的诉讼制度保障被告在作有罪答辩时是出于完全的自愿,而非检察官的威逼利诱,如沉默权的赋予、证据开示和律师辩护等。


  

  3.合意


  

  控辩合作是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合意基础之上的,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才对所有当事人有约束力,并导出合作协议必须信守的结论。控辩合作本质上是控辩双方在利益驱动之下与对方达成的一种合意,合意的内容是进行风险的交换,就控方而言,是减轻指控罪名、减少指控罪数及减轻量刑等;就辩方而言,是承认有罪。若是控辩两方达不成合意,那么控辩合作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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