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权的合理配置
刘为军
【摘要】合理配置侦查权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我国侦查权配置采用了多重标准,各侦查系统自成体系,互相平等又同时兼具侦查之外的其他职责,这种模式总体上是合理的,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合理配置侦查权需要考虑各种因素,最重要的是侦查效率和侦查公正两大标准,既要符合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又要有利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这些标准检视我国侦查权的配置,可以对侦查权进行适度调整,例如可以考虑将涉税案件侦查权自公安机关移转至税务机关,以提高侦查效率、减轻公安机关压力并加强对税务机关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侦查权;合理配置;涉税案件
【全文】
侦查权是侦查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权能。从实际存在的侦查权现象出发,完全可以在多种角度上对侦查权进行界定。[1]但不管如何概括,对侦查权的完整理解,总是和侦查行为相联系,且至少应当能够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哪些主体可以实施侦查行为,即侦查主体的外延;二是侦查主体可以实施哪些侦查行为,即侦查权的内容;三是侦查主体可以在何种条件下实施限定的侦查行为,即侦查权运行的条件。以上问题,都关系着侦查权的配置,并且包含着配置的两大最核心问题:谁是最合适的侦查权主体以及应赋予侦查权主体的权力限度。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所指的侦查权配置,是侦查权在不同机关之间以及同一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划分,前者如检察机关侦查权与公安机关侦查权之区分,后者如公安机关内部毒品犯罪侦查机构与经济犯罪侦查机构之间的职权划分。
一、我国侦查权配置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侦查权配置的授权法是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侦查权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海关缉私(分)局[2]六大系统。这六个系统对案件管辖分工大致如下: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监狱负责对监狱内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海关缉私(分)局负责走私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所构造的侦查权配置模式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首先,各系统的侦查权配置采用了多重标准。一种标准是以案件种类为依据,即按照刑法典分则罪名设定进行分工,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管辖大致遵循了这一标准;还有一种标准以案件发生地和案件实施者为依据,如监狱管辖在监狱内部发生的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在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大致是属人管辖为主的分工模式。[3]兼采多重标准,既有历史原因,也隐藏着立法者对管辖便利原则的理论预设:哪个机构最贴近案件源头,谁管辖最为便利,最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最有利于案件侦破,就由谁管辖。显然,管辖便利原则追求的是侦查效率,这正是侦查权合理配置的重要依据之一。不过,采用多重标准也容易出现具体案件管辖权不明的现象,对于某些案件的侦办,有出现相互推诿或者争抢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