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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冲突与协调

  

  总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引入竞争、给一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一国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客观上促使一国金融监管当局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形势,适时地修改和完善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确保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贸易自由化利益的实现。在自由化背景下,尽管金融服务的内容与过去有所不同,但它们的特殊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许可和审慎监管体制的要求并没有改变。当传统的规则与实践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被认为是过时时,它们不是被简单地抛弃,而是代之以新的规则与实践,将不同的监管概念适用于不同的事实情况。因此,金融服务所要求的放松管制实际上是重新管制的问题。


  

  三、WTO对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的有限协调


  

  作为WTO调整服务贸易的基础性法律,GATS的最终目标既不是对成员国的国内管制制度进行多边协调,也非建立金融服务领域的监管合作,而是通过确保基本原则的实施,以及一国管制权利的行使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总的来看,GATS的某些规定虽然有助于协调贸易目标和管制目标的冲突,但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一)国内规则和标准的相互承认


  

  相互承认的方法要求每个国家承认其他成员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规定等同于自己的法律和条例,因此排除利用国内规则的差异而限制市场准入。[8]它在解决由于各国管制制度不同而产生的消极影响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它在承认各国管制制度存在差异的同时,又可以加强管制方面的合作,通过管制竞争减少管制差异。


  

  GATS意识到相互或单边承认的重要作用,因此第7条明确允许成员国采取承认措施,此种承认可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金融服务附录》对审慎措施的承认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成员方在决定应如何使用任何其他成员方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时,可承认该国的审慎措施,这种承认可以基于与有关国家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或自动给予承认。[9]就承认的基础而言,GATS第7条第5款规定:只要合适,承认应基于多边同意的标准;在适当情况下,各成员应与有关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以建立和采用有关承认的共同国际标准和从事有关服务贸易和专业的共同国际标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相互承认方面,GATS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限制了双边或诸边承认可能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影响。因为第7条要求成员国尊重非歧视的基本原则:采取承认措施的成员方应为其他有关的成员提供充分的机会,谈判加入采取这类措施的协议或安排;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成为国家间实行歧擞的手段,或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鼓励采纳共同国际标准作为承认的基础,也有助于消除国内立法的现存差异,将成员国共同同意的与服务提供有关的国际标准逐步引入GATS,从而导致管制制度的部分协调,也有助于国内管制目标和政策目标的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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