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冲突的原因
(一)自由贸易体制下审慎措施的合法性与独立性
考虑到国内监管制度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重要作用,WTO允许成员国在逐步取消金融服务部门的贸易限制并增强竞争的同时,采取审慎措施,此即“审慎例外”。[4]GATS《金融服务附录》第2条第1款规定,不管本协定任何其它条款作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国为审慎原因而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托管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如果这些措施不符合本协定规定,则它们不应用来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下的承诺或义务。
据此,不管审慎例外是否被认为是国民待遇或市场准入措施的限制,都不必列入成员国的特定承诺表中。就其范围而言,审慎措施可能包括没有列入成员国特定承诺表而在金融服务部门适用的任何限制性措施,只要援引该例外的成员国证明其是出于审慎原因。总的来看,对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限制以及风险管理制度要求、流动性要求、内幕交易禁止、产生利益冲突的交易禁止、董事和经理的合格性测试、信息披露要求构成审慎措施是少有争议的。[5]但对有些措施是否构成审慎措施从而不受GATS的约束却存在很大的争议。
总之,附录对审慎措施既没有明确的解释,也没有列举可能包括的措施,所以一国在采取该措施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并且,该例外与GNTS第14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相比,并没有要求审慎措施是为达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6]
(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双重要求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监管并非简单地放松监管与加强监管的关系。放松管制意味着国内管制的减少,自由化意味着市场的开放。随着政府更多的依赖于市场力量,放松管制的努力和自由化的努力是平行发展的,但也不存在本质的原因促使他们这样做。实际上,自由化努力可能产生新的管制需要,而不是减少管制。[7]
一方面,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客观上要求放松对金融活动的管制。这种放松首先体现为放松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管制,如放松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参与限制,允许外国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的法人实体开展经营,赋予内外国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以平等的待遇等等。事实上,它还潜在地要求放松对国内金融市场的某些干预,如放松或取消对利率水平的限制、对贷款规模的限制,以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增加金融部门困难的可能性,因而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前提是放松对金融服务的某些政府干预。但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会导致银行不加考虑的放贷,鼓励银行冒过度的外汇风险;增加的竞争减少了金融部门的租金和收益,也降低了金融机构在不良业绩中生存的能力。其次,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间接通过对资本流动的影响,从而影响金融稳定。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一个自然结果是资本流入的增加,同时也使得资本的反向流出更加容易。当市场信心的丧失引发资本的反向流出时,这些资本的撤回可能会使国内金融机构的状况进一步恶化,反过来扩大不良的宏观经济和管制政策对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容量有限,这些资本的流出会严重影响其金融甚至是经济稳定。最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使得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一体化程度空前提高。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同样一体化了。任何一国缺乏有效的监管,都会危及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