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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刘浪;景孝杰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司法规律,而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当然,拟附条件不起诉的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必须履行一定的附加义务。为了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确适用,必须设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为被害人和被不起诉嫌疑人设定相应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监督;救济
【全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量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和人身危险性以及公共利益,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其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就不再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虽然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但由于这项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明文规定,因而有“违法性试验”的嫌疑。但是,经过对该项制度的考察,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合理性,符合司法规律,应该在我国将来的法律中予以规定。


  

  一、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刑事司法规律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起诉便宜主义相契合


  

  根据刑罚报应刑的观念,有罪必罚在刑事诉讼法上必然要求实行有罪必诉的起诉法定主义,即对于有罪的嫌疑人必须起诉。起诉法定主义对于保证有效追究犯罪,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在历史上也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刑罚的目的观在历史和实践中已经发生了转变,即由仅仅强调报应向兼顾报应和功利的双重目的转变。目前的刑罚目的观认为,刑罚的目的既要包含刑罚原始的报应观念,也要兼顾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2]因此,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并不符合各国的诉讼现实,而起诉便宜主义则因在刑事诉讼法上兼顾了刑罚的双重目的而为各国所普遍采纳。附条件不起诉强调在没有起诉必要的情况下,赋予检察机关以不起诉的裁量权,由此可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而与起诉便宜主义是相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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