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检察官既要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案件提出抗诉,又要重视对轻罪重判案件提出抗诉,既要重视对实体裁判错误的案件提出抗诉,又要重视对因法院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导致不公裁判的案件提出抗诉,保证刑事抗诉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公诉检察官要严格把握抗诉标准,保证抗诉的准确性。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且错误已经达到必须采取抗诉手段才能予以纠正程度的,应当坚决提起抗诉。同时也应秉承客观的立场,对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提起或支持抗诉:对定性不准但量刑基本适当、量刑偏轻但有从宽依据、不严重的程序性违法或技术性差错等一般不宜提起或支持抗诉,但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十三、公诉检察官审查二审案件应围绕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而展开,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公诉检察官应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审查抗诉意见,认为抗诉不当的,应依法撤回抗诉。
公诉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应实事求是地发表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意见,不以一审检察机关的意见为准绳。对一审遗漏从宽情节、二审期间发现有新的从宽情节以及认为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改判意见。
二十四、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人员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决定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公诉部门应协助控申部门耐心解释或做好复查工作,并积极执行复查决定。
二十五、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起抗诉的,公诉部门要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切实协助控申部门做好初审工作。对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或法院决定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审起诉、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二十六、公诉检察官不直接经手接收、移送赃证物,而应由赃证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公诉检察官在办案中须对赃证物进行核查,并与赃证物管理部门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在借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公诉检察官应监督侦查机关扣押、移送赃证物有无违法或手续不全的情形,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免被害人或国家的损失。
二十七、公诉活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公诉检察官不得以任何借口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要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进行监督。
第三章 附 则
二十八、公诉部门要通过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公诉工作规范化、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深化公诉改革等措施不断促进司法的公正。
二十九、公诉部门真诚欢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对监督意见予以认真对待,及时反馈。
【作者简介】
苗生明(1966),男,山东梁山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法学博士。吴祥义(1967—),男,山东定陶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双学士。邹开红(1974—),男,湖北石首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硕士研究生。
【注释】为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规范和加强新时期的公诉工作促进诉讼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成立《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课题组作者均系课题组成员,其中苗生明为课题组负责人本文系该课题的理论论证稿。
【参考文献】
[1]汪建成,黄伟明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陈永生.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J).人民检察,2001,(9)。
[3]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
[4]谢佑平,万毅.检察官当事人化与客观公正义务(J).人民检察2002,(5)。
[5]陈兴良,主编法治的使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