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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检察官与维护司法公正

  

  公诉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要结合起诉证明标准和案件的可诉性,监督侦查机关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漏罪漏犯的情况,依法积极开展追捕、追诉活动。


  

  公诉检察官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非具备法定条件不能提起公诉,也不能为规避法律,将案件改变定性后提起公诉。


  

  十五、公诉检察官应严格掌握不起诉的标准和程序,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等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公诉检察官应准确掌握不起诉适用的法律条件,不得将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或将应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行使不起诉权时不能将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逮捕、是否影响侦查机关内部的办案质量考核作为定案处理的因素。


  

  十六、公诉检察官制作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公诉文书应做到全面、客观、准确,不得有意遗漏关键事实、情节和证据,做出的决定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十七、公诉检察官要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不得将案件闲置或滥用延长期限。


  

  公诉检察官要合理把握工作节奏,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充足的时间行使相关诉讼权利。


  

  公诉检察官应当注意案件繁简分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对符合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要积极建议法院适用。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程序均应将被告人同意作为前提条件。在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庭审走过场,要最低限度地保证法庭能够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定罪量刑情节。对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则应重点审查,全面准备,依法充分履行公诉职能,确保公诉效果。


  

  十八、公诉检察官对应当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应当依法移送,禁止故意隐瞒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


  

  公诉部门要积极尝试通过庭前证据开示的有效形式来促进司法的公正。


  

  十九、公诉检察官在法庭上要保持公正、亚和的良好形象,用语文明,不进行诱导性及其他不当讯问和询问。坚持以理服人,申明异议适时,不得无端打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提问或发言。


  

  公诉检察官应当向法庭全面展示证据,客观发表公诉意见,不得省略或回避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注意倾听辩方对证据的质疑和对公诉意见的反驳,对其当庭提交的证据、发表的观点应进行综合分析与质证,而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否定。


  

  公诉检察官要注意提高诉讼参与人的出庭率,适时运用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以增加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公诉检察官应当注意发现审判人员、辩护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依法口头制止或在庭后提出纠正意见。


  

  二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应当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形时,公诉检察官要及时申请休庭或延期审理。


  

  二十一、公诉检察官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指控确有错误或指控内容需要改变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撤回起诉、变更起诉或追加起诉。


  

  公诉请求的变更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在实践中尤其要防止滥用撤回起诉权。


  

  二十二、公诉检察官应当对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采信的证据是否合理、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恰当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应当抗诉的要及时提出抗诉意见。对被害人建议抗诉的意见要予以充分审查并及时做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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