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政策上,我们要改变过去只强调严厉打击的情况,将法律适用的严肃性与刑事政策的策略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惩办与宽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对于重大恶性案件以及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具有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处理;对于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犯罪以及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于可能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
(六)兼顾司法效率的原则
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法定办案期限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即使在严打期间,我们也十分强调法定期限。但在法定时限范围内对公诉工作节奏有一个如何把握的问题。太慢了不行,太慢了就会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无论被害人及其亲属,还是一般的社会公众都希望犯罪分子尽快地受到国家的制裁,即使犯罪嫌疑人自身也希望国家能够尽量快地对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给出一个结论。让犯罪嫌疑人承受司法效率低下的后果,对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工作水平、责任心等因素的影响,公诉人违反效率原则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比如,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实质性内容,借用侦查机关的办案时间,倒签报延审理期限:对案件不进行全面、深入审查,导致同样问题重复退补:不负责任地无故拖延办案时间,滥用延长时限:二审公诉部门占用审理期限过长,造成审限经常超期等等。
当然,我们也不是说审查起诉的程序越快越好。司法工作有其规律性,审查起诉工作本身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限作为保障,这同样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在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期限内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的调查取证、向公诉人反映意见,这些都需要时间,太快了会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来不及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权利。实践中有些重大案件公诉人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后三两天内就提起公诉,这种做法恐怕值得商榷。我们更不能为缩短办案期限而缩短办案期限,否则会出现只求速度不求质量的问题,效率的提高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
此外,公诉部门对刑事案件要注意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公诉资源,集中精力抓好大要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符合简易程序和简化程序条件的,要尽量适用。
三、关于促进公诉检察官维护司法公正的规范化建议
基于以上论证和实务分析,我们起草并在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颁布实施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期引导和规范公诉检察官在履行公诉职能活动中牢固坚持正确的立场和理念,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的公正,更好地塑造首都公诉检察官队伍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良好形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一、公诉权的行使必须恪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权。公诉检察官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务,防止公诉权的滥用。
(二)实体与程序并重。公诉检察官既要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确保追诉犯罪的准确性,又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三)尊重事实和证据。公诉检察官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用确凿的证据指控和证实犯罪,避免凭主观推测和想象定罪,克服先入为主的主观思维倾向。
(四)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公诉检察官须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