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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检察官与维护司法公正

论公诉检察官与维护司法公正


苗生明;吴祥义;邹开红


【摘要】在公诉实践中,公诉检察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两种与其职责和追求相背离的错误倾向:一是单纯追求公诉成功率的当事人主义倾向,二是以“中立者”自居的消极公诉倾向。公诉检察官在履行公诉职能的同时,负有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这是由公诉检察官的法定职责所决定的“客观义务”。
【关键词】公诉检察官同法公正;客观义务;意见
【全文】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人们将纠纷提交裁判的理由同法体系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司法活动的开展都以公正为追求的目标。而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公诉检察官,承担着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司法公正当然也是其追求的根本目标。“检察官必须出于法律的利益和公正的需要寻求客观真实,而不仅仅是为了‘反对’被告人”[1](P.51)从这一意义上说,公诉检察官在履行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职能的同时,还担负着维护法律利益和公正的“客观义务”。


  

  公诉检察官对侦查机关或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其所行使公诉权的内容包括了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等基本权能以及选择程序权、出庭支持公诉权、量刑建议权等具体权能,这些权能对诉讼参与人乃至整个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发挥着影响。公诉检察官在行使这些权能时,如果对自己的角色没有一个正确的定位,不能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去处理案件,就会引发社会上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影响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一、关于公诉检察官的角色定位


  

  对公诉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进行解读:一方面,公诉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是控诉主体,代表国家和社会指控犯罪,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者,承担着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他和辩护方处于直接对抗的地位,必定存在维护指控的内在动力。显然,缺乏这种控辩对抗,刑事诉讼将无法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公诉检察官又不仅仅表现为单纯的控告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执行者,他还要通过指控犯罪来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法律进而伸张正义这一更高层次的目


  

  公诉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公诉检察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义务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做到不偏不倚。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最早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当时任普鲁士司法部长的萨维尼指出:“在对被告提起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负有彻头彻尾实现法律要求的职责”[2](P.11)。由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正确反映了刑事诉讼对真实与正义的追求,因而这一理念逐渐为各国所接受。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公诉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同样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从检察机关整体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来看,公诉检察官依法负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这必然对其自身的公正提出了要求。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43条之规定,公诉检察官对“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要进行收集、审查。第139条规定,公诉检察官既要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也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以便全面了解案情,客观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也规定,无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的法院判决,公诉检察官一律都要提起抗诉,等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公诉检察官也应当以恪守“客观义务”为己任。但值得关注的是,自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伴随着对抗式庭审方式的逐步展开,检察官举证责任和庭审抗辩性不断增强,使得在法庭审判中检察官的当事人主义色彩日趋浓重,一些公诉检察官也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视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片面追求指控胜诉率的倾向日渐彰显,淡化了检察官自身应当肩负的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义务”意识,并将这种当事人主义的观念贯彻于案件审查起诉的全过程,影响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窗口形象。这种状况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本意,也是对公诉检察官角色的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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