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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机制

  

  其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1.鉴定人的刑事责任


  

  鉴定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鉴定人的伪证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鉴定人伪证罪。鉴定人伪证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鉴定人构成伪证罪的要件有:第一,犯罪主体是在诉讼活动中从事具体鉴定工作的鉴定人。而且,这里的诉讼活动既包括刑事诉讼活动,也应包括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13]第二,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犯罪主观方面,鉴定人须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第四,客观方面是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就案件的有关情节做出虚假的鉴定。《刑法》第305条规定的刑事诉讼中伪证罪要求鉴定事项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始构成犯罪。这种要求不妥,因为鉴定人作伪证的本质在于其就鉴定事项故意向法院作虚假的鉴定妨害司法,而且一般而言,鉴定事项都是案件中比较重要的事实问题,立法不应当要求鉴定事项与案件之间存有重大的关系。


  

  (2)鉴定人泄露国家秘密罪。鉴定人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鉴定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鉴定人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要件有:第一,犯罪主体是因从事鉴定而合法获知国家秘密的鉴定人,包括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是行政诉讼中合法获知国家秘密的鉴定人。第二,客体方面表现为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和相应的国家利益。第三,主观方面须是故意,鉴定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则不构成。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指泄露属于绝密、机密的国家秘密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2.鉴定人作为诉讼法主体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鉴定人在诉讼法上的责任,包括:对于未按期完成鉴定任务、未亲自进行鉴定、不依法出庭的以及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时拒绝鉴定的,法院可依职权裁定鉴定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一定的行为,承担因其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以并处罚款或者以妨害诉讼予以司法拘留。其中,对于拒不到庭接受询问者,可予以拘传,情节严重的借鉴国外立法处以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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