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在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中,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追求都要兼顾。这就要求在立法和司法中要找到两者的结合点,并且认真地在构建新时期刑事审判监督制度中得以体现。比如,既要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判决和裁定的稳定性:也要通过明确而规范的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和审判监督制度
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关于再审制度存废的争论也牵涉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解读。持程序公正优先的认为,只要审判程序正确,就应当视为公正,即使出现错误判决和裁定,也无需再理,即一事不再理”,这样可以保持法的权威性即所谓“既判力”,保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也可以保证司法效率。持实体公正优先的认为,应当放宽再审的时间和条件的限制,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发现错误,都是对社会正义的亵渎,从本质上都是对个人权益的忽视,应当追求客观真实,及时予以纠正。在司法公正的两重性上持极端的观点都是无益的。公正审判包括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追求。国家的司法权力的实现和公民个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是在对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追求或互动中实现的。程序正义既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具有独立的评价标准,也是实体正义的表现形式。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追求的目的,程序正义只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两者是事物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互相依附,像骨骼和血肉一起构成有生命的动物那样不可分离:硬要分开,只是一堆骨头和一堆血肉,事物就改变了性质。片面强调程序或片面强调实体对司法的作用都不是科学的态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强调司法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尽力寻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遵守实体法的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逾越法律程序所设置的界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作为价值目标,既注重程序的正当性,也注重实现实体正义。当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有冲突时,由刑事政策作指引,根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综合考虑,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决择。我国刑事再审程度的设计和完善,也应当综合考虑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情况,既要从程序上规范再审行为,严格提起再审的条件,保持判决裁定的相对稳定,也要保证对错误判决裁定及时予以纠正,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