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

  

  二、关于刑事诉讼目的论和审判监督制度


  

  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设计刑事诉讼制度以及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执法过程中所追求的理想结果。刑事诉讼目的,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观。理论界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目的中存在追求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是毫无疑问的。关于这两重目标之间的关系,有的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并且难以折中和调和。有的认为各国出于本国刑事司法的传统和治理犯罪的现实国情,对某种目的呈现出明显的偏好和倚重,所谓在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内部的诸目的间存在明显的位阶性。不少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保障人权优先的目的体系,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控制犯罪优先的目的体系。比如,有的断言英美法系诉讼理论中一事不再理“和”避免双重危险“的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事实上,近代以来,传统的两大法系之间已经不断地呈现出互相融合互相借鉴的趋势,将某一种目标取向作为绝对优先选择并且一贯予以优先选择的情况已不多见。实地考察和深入研究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后,人们就会发现:国家究竟选择什么样的刑事诉讼目标模式,多数情况下是根据本国传统和治理犯罪的现实情况,一个时期内以某种目标选择为先,另一个时期内可能以另一种选择为先。立法和司法机关总是审时度势、权衡利弊来立法和司法的,对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追求也是在不断调整和变化过程中实现的。至于哪个国家以哪种刑事诉讼目的论为主,仅凭一项法律制度或一项原则,很难确定。比如,考察按传统方法划分的法系,可以看出:即使在一个法系内部,也很难找出两个诉讼制度完全相同的国家,每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总有其独特之处,更何况属于主观范畴的刑事诉讼目的,更难以作绝对的归类。所谓不分时间情况的绝对优先,只是理论研究的一种假设,或者是对一国诉讼制度的片面认识,和司法现实有相当的距离。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来考察,除封建主义极权国家和法西斯统治的政权外,现代社会没有那个国家在刑事诉讼目的上采取极端的态度,相反,近代以来的刑事诉讼都采取了一种”折衷“的立场,即在充分肯定和锐意追求一方面目的的同时,对于另一方面的目的也给予不同的关注[1]。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基本目的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目标体系中,固然存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直接目的的对立,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这些基本目的和最终目的上获得了统一。因而,不能把我国刑事诉讼目标体系中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简单归结为绝对优先选择哪一种目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从根本上是为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事实上,稳定压倒一切,是我国党和政府从十年内乱中得出的教训。对于我们这个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急剧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强调社会稳定,强调稳定和发展优先,强调在更雄厚的物质基础上提供更为现实可靠的人权保障,正是为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从毛泽东思想到邓小平理论,再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然是执政党和国家提倡的基本价值观,所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目标说成是控制犯罪优先的模式是片面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构造新时期我国刑事诉讼目的论,不能采取舍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不宜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之间确定一个绝对优越的价值标准,应当是两者并重。只不过是在一些地方或一定时期,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哪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就更应当重视哪方面的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