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
张述元
【摘要】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就要对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对于西方国家既判力理论、避免双重危险理论等原则中所体现的有益价值观,也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构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中加以吸收。通过研究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推动刑事诉讼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再审制度,努力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关键词】审判监督;理论基础;司法改革
【全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有的也称之为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所指的审判监督,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审判监督,前者只是指我国刑事诉讼中一审、二审之后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而后者则包括了审判机关内部和其它机关、团体及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如果说上诉审可以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的话,再审则通常被视为“非常救济程序”,索取司法机关因判决裁定之误而进行补救之意。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的诉讼制度,是一定程度司法文明的成果,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现行审判监督程序也显露出其不足,根据法学界的研讨,主要是: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条件、程序设计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无限申诉、无限再审,浪费司法资源,使终审裁判所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受到挑战,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司法权威等。应当指出的是,造成无限申诉和无限再审固然与审判监督程序不完善有直接关系,但也应当看到原因的多样性,看到司法队伍素质的差距和司法环境方面的问题也是重要原因。本文讨论的重点是,一定的诉讼制度是一定观念形态和理论的产物,现行审判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反映了一定的诉讼理念,若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必须研究这一制度赖以立足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实事求是的哲学思想和审判监督制度
实事求是,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刑事审判工作,也包括了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是司法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正确行使司法权的可靠保障。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应当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无限申诉,无理申诉等现象,是因为司法机关在认识论上坚持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有的认为,我国再审制度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产物。笔者认为,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戴上这顶帽子是很不公允的。首先,哲学是关于事物最一般的规律的学问。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哲学方法论用到具体工作领域,是个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即要有一个转换的过程,不能机械地理解和运用,不能用形而上学的方法和态度来对待这一思想路线。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哲学方法论运用到刑事司法领域,就是要经过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过程,把哲学观点和方法转换为法律语言和法律行为。简言之,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法论并没有错,错的是理解和运用不当。其次,再审制度体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在一定法律程序和法律条件下进行的,不能用绝对主义的思维方法,不能不考虑司法的特殊性。刑事司法领域“实事求是”的过程,是追求法律真实的过程;刑事司法领域的“有错必纠”,是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统一等前提下的“有错必纠”。只有如此,才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正确理解和坚持了这一哲学观和方法论。其三,不能盲目归因,张冠李戴。不能把司法不公不当的问题完全归结为立法问题,不能把执法不严不公完全归结为法律不好,更不能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法中的问题归结为与之有着相当距离的哲学理论。有些地方有些案件,群众之所以申诉不已,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司法不严不公,群众不服:或是执法环境不好、执法方法不当,引起群众误解:或是一些公民法制观念不强等原因。一个案件多次再审的现象究竟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方法论有多大相关,还缺乏实证的结论。所以,改革和完善再审程序,并不是要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赶出刑事司法领域,恰恰是应当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找准问题及其原因之所在。总之,应当坚定不移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指针,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际,深入观察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科学查找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认真研究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对策意见,切实有效地推进这项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