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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辩护

  

  对于公诉方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如果认为该量刑方案在刑种的选择或者在刑罚幅度的确定上存在问题,还可以对该建议进行反驳,以说服法庭拒绝接受公诉方所建议的量刑方案,从而进一步论证本方的量刑意见。在前面的案例中,公诉方对第二被告人最初建议适用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辩护律师通过提出新的量刑情节并对量刑情节的法律影响进行综合论证,最终提出了建议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出人意料的是,公诉方竟然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情节,并将本方的量刑建议最终修正为适用缓刑,从而形成了控辩双方一致建议适用缓刑的局面,为说服法院作出缓刑裁判奠定了极为坚实的基础。


  

  (六)对法院量刑结论的影响


  

  在量刑辩护活动中,律师除了要反复强调本方的量刑情节和量刑意见以外,还需要对这些情节和意见何以成立进行全面的理由说明和论证。这种理由说明和论证是辩护律师影响法官量刑结论的主要途径。不仅如此,假如初审法院拒绝接受律师的这些量刑辩护意见,律师也可以通过上诉审程序向第二审法院继续说明这些量刑情节和量刑意见,并论证初审判决的错误,以便说服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的裁决。


  

  五、认真对待量刑辩护(代结语)


  

  过去,中国律师并非没有从事过量刑辩护,而是没有将量刑辩护置于独立辩护形态的地位,没有对其辩护规律进行系统的经验总结,甚至因为过于关注华而不实的诉讼目标,而无法为委托人提供充分而有效的量刑辩护。应当说,由最高法院所推动的量刑制度改革,为量刑辩护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没有量刑制度改革,法院不会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中”,更不会尝试构建一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庭审判注定还将继续维持那种定罪与量刑合一的诉讼构造,不仅公诉方不会提出专门的量刑建议,法庭也不会对量刑问题举行专门的答辩或听证程序,辩护律师也不会拥有提出量刑意见、调查量刑情节以及论证某一量刑方案的机会。


  

  独立的量刑辩护是量刑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其最终的前途和命运也将依赖于量刑制度的深化改革,甚至取决于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有效展开。在未来的量刑程序改革中,如何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的量刑辩护应当成为改革者重点关注的课题。为保证量刑辩护的充分展开,法院应当将公诉方的量刑建议以及相应的量刑情节提前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便辩护方有机会展开量刑辩护的必要准备;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收集量刑信息提供适当的司法保障,以便于律师及时有效地展开相应的庭外调查工作;在被告人拒绝供认有罪、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将定罪审理与量刑答辩进行适度的分离,给予辩护律师充分行使无罪辩护权的机会,并在定罪审理程序结束之后,给予辩护方进行量刑防御准备的机会,从而在专门的量刑程序中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意见。不仅如此,量刑程序应当具备最基本的诉讼构造,使辩护方可以通过行使诉权来有效地约束裁判权的行使;量刑程序应当保持基本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法院的量刑裁决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尤其是对辩护方的量刑意见,无论是采纳还是拒绝都应给出必要的理由说明。


  

  当然,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构建以及审判制度的深入改革,只是为律师从事量刑辩护创造了必要的外部条件。量刑辩护的有效展开,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律师的积极参与,取决于辩护律师的充分防御准备和富有成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中国律师过去存在着“重无罪辩护、轻量刑辩护”的传统观念,误以为只要充分地展开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使法院在定罪裁决方面承受足够大的压力,就有可能在量刑裁决上为被告人争取一种相对理想的量刑结果。一些律师甚至还有通过攻击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来促使法院选择宽大量刑结果的想法。其实,正如笔者所分析的那样,这种辩护思路最多只能达到偶然的、个别的积极成效,而无法对法院的量刑裁决形成普遍的、令人信服的影响。甚至在很多案件中,律师由于没有及时有效地展开量刑辩护活动,没有收集足够充分的量刑信息,也没有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最终错失了辩护良机,造成了量刑辩护不充分甚至无效辩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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