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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辩护

  

  本文前面讨论过的案例已经显示,律师在开庭前就量刑问题展开一定的调查,收集较为充分的量刑信息,这是在法庭上有效开展量刑辩护的必要保证。诸如被告人是否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当地社区是否具备帮教条件、被告人平常表现、悔罪和退赃情况等酌定量刑信息,只有依靠律师的庭外调查才有可能被收集起来,并被提到法官面前。就连公诉方提出的一些从重量刑情节,如主犯、累犯、认罪态度不好等事实信息,律师有时也只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活动,收集一些新的证据材料,才能对这些情节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的核实工作。甚至就连那些公诉方有异议的量刑情节,包括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是否成立立功、是否属于从犯等问题,律师也只有收集一些新的事实信息,才能说服法庭接受本方的观点。


  

  (三)量刑情节的遴选


  

  对于案件是否存在某一法定量刑情节,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该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结合案件中的事实情况,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即便在某一法定量刑情节是否成立的问题上,控辩双方发生了一定的分歧和争议,辩护律师也可以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法庭强调本方的观点。但是,刑法对于何谓酌定量刑情节并无明确的规定,一些量刑信息究竟能否成为一项独立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刑法理论上也经常存在争议。这就为律师的量刑辩护带来了一个难题:如何从那些繁杂的量刑信息中遴选出有用的量刑情节,以便说服法庭对被告人作出量刑上的宽大处理呢?


  

  通常说来,律师要从量刑信息中遴选出量刑情节,需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一是能否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或者后来有所降低;二是能否显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有所减轻;三是能否说明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或者事后有所减少;四是能否昭示被告人得到了被害方乃至社会的谅解……这些都是说服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也是论证某一量刑信息是否有助于量刑辩护的主要依据。


  

  (四)量刑意见的提出


  

  在完成量刑信息的调查和量刑情节的收集之后,律师需要形成自己的量刑辩护意见。具体说来,律师根据每个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对各个量刑情节的法律评价进行具体的评估。传统上,律师可以对每个量刑情节分别作出是否需要“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评价,并对那些可能带来“从重处罚”之后果的量刑情节予以关注。在此基础上,综合全案量刑情节的情况,提出一项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辩护意见。而根据最高法院即将向全国法院推行的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律师可以在确定案件量刑基准的前提下,针对每项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增减影响幅度,按照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原则,大体计算出一个量刑结果,然后据此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意见。


  

  律师向法庭提出的量刑意见,是其量刑辩护观点的集中表达。律师的这种量刑意见既要表达本方所建议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也运用本方所认可的各项量刑情节对量刑意见进行必要的论证。如果说律师开庭前对量刑信息的调查是为了形成量刑意见的话,那么,在这种量刑意见形成之后,律师在法庭上所要做的主要就是论证该量刑意见的成立,推翻或者削弱公诉方提出的量刑建议,说服法院最终接受本方的量刑意见,使被告人受到公正、合理而适度的刑事处罚。


  

  (五)对公诉方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的反驳


  

  除了从正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以外,律师如果发现公诉方所强调的某一从重量刑情节不能成立的,还可以进行必要的反驳,以便说服法庭拒绝采纳该项从重量刑情节。为完成这一量刑辩护工作,律师既可以通过审查公诉方的证据来确定有关量刑情节能否成立,也可以从该量刑情节的法定成立条件上来进行分析,还可以通过庭外调查核实工作,来验证是否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项情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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