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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辩护

  

  从实质上看,量刑辩护是一种完全独立于程序辩护的辩护形态。如果说程序辩护的目标在于说服法院作出宣告无效之裁判的话,那么,量刑辩护的归宿则在于促使法院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裁判结果;如果说程序辩护的手段主要是挑战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的合法性的话,那么,量刑辩护的操作方式则在于挑战公诉方提出的量刑情节,推翻公诉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新的量刑情节,说服法院接受本方提出的量刑意见。很显然,量刑辩护具有其独立的诉讼目标,也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操作方式。程序辩护尽管在部分案件中具有影响法院量刑结果的辩护效果,却是与量刑辩护迥然不同的辩护形态。正如律师无法以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来取代量刑辩护一样,那种指望通过程序辩护来偶然地影响法院量刑结果的观念,也注定无法取得普遍的辩护成功。


  

  四、量刑辩护的独特方式


  

  最大限度地说服法院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裁决结果,这是量刑辩护所要达到的诉讼目标。根据前面的分析,律师积极地从事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甚至程序辩护活动,有时也能在不同程度上实现这一诉讼目标。但是,与这些辩护形态不同的是,律师的量刑辩护具有一些独特的内容和要求,也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独特操作方式。为有效地从事量刑辩护,律师不仅要积极参与有关量刑问题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活动,而且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防御准备工作。鉴于量刑辩护作为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过去并没有引起法学界和律师界的广泛关注,也没有较为成熟的理论总结,因此,在以下的讨论中,笔者将在界定量刑辩护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对这一辩护形态的操作方式作出简要但尽量系统的理论总结。


  

  (一)量刑辩护的三项基本内容


  

  要对那些有罪的被告人确定一种公正的量刑裁决,法院需要获得三个方面的信息:一是获得尽可能全面、准确的量刑事实和量刑信息,以便遴选出在刑法上能够成立的量刑情节;二是对每一项量刑情节作出适当的法律评价,也就是对该情节影响量刑结果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三是对全案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量,经过对从重情节与从轻、减轻情节的平衡折算,最终确定适当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


  

  与法院的量刑裁判活动相对应,律师要成功地说服法院选择尽可能宽大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也需要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量刑辩护工作:一是调查量刑信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新的量刑情节,对公诉方的量刑情节进行反驳,为说服法官选择宽大量刑奠定事实基础;二是评价单个量刑情节的法律影响,论证每个量刑情节对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意义;三是论证全案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特别是论证量刑情节与某一量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量刑辩护活动中,律师所采取的每一项辩护工作都是围绕着这三项基本内容来展开的。


  

  (二)量刑信息的收集


  

  与英美法国家不同的是,中国没有建立专门的“量刑前报告”制度,那种由专门的司法行政官员负责量刑调查、收集量刑信息的做法很难为中国法院所效仿。这就意味着量刑信息的收集只能由公诉方和辩护方来完成。


  

  辩护律师通过查阅、研读公诉方移送的案卷材料,是可以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进而完成量刑辩护活动的。但是,在大多数案件中,这种带有“被动防御”性质的量刑辩护都未必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这是因为,公诉方的案卷材料所记载的大都是侦查人员所收集的有罪证据,其中尽管有诸如自首、累犯、主犯、从犯、惯犯等方面的量刑情节,但这些情节要么主要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很少涵盖那些种类繁多、涉及面较广的酌定量刑情节,要么主要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而很难将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包含其中。这就意味着公诉方案卷材料所包含的量刑信息是不完整的,也可能是不准确的。仅凭这些信息量极为有限的量刑事实,辩护律师往往会遗漏大量有用的量刑情节,尤其会对那些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忽略,使其难以被提于法庭之上。结果,那些单纯依赖公诉方案卷材料开展量刑辩护活动的辩护律师,经常由于提不出新的量刑情节,而对法院的量刑裁决难以发挥积极有效的影响,而只能听任法庭为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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