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辩护
陈瑞华
【摘要】量刑辩护是随着量刑制度的改革而逐渐引起重视的一种辩护形态。相对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程序辩护来说,量刑辩护具有独立的诉讼目标,也需要有相对应的独立辩护操作方式。收集量刑信息、遴选出量刑情节、提出量刑意见、对公诉方量刑建议进行质疑并最终说服法院接受本方的量刑主张,是量刑辩护的基本内容。对于有着“重定罪、轻量刑”传统的中国法院来说,对量刑辩护的重视,可以帮助其获取更为丰富、全面的量刑信息和量刑意见;而对于偏重“无罪辩护”的中国律师界来说,应当将量刑辩护视为一种独立的、专业化的辩护形态,并确保这种辩护活动得到富有成效的展开。
【关键词】量刑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量刑情节;量刑意见
【全文】
一、引言
在近期的司法改革中,有关建立“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1]最初,改革决策者对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进行了重新安排,各地法院对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问题进行了制度试验。[2]其后,检察机关开始介入量刑程序改革过程,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强调对法院量刑裁判权的法律监督,对于量刑建议在刑事审判中的高采纳率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将此视为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成果。[3]不仅如此,诸如吸收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发表量刑意见的问题,以及针对量刑程序构建专门证据规则的问题,也逐渐为研究者所重视,并被视为量刑程序改革中亟待解决的课题。[4]
然而,经过对各地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进行较为全面的考察,笔者发现,在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法庭审判中,所谓的“量刑程序”是没有独立存在空间的,量刑实际变成法官单方面实现刑罚权的过程;而在辩护律师参与庭审的案件中,假如律师不能提出任何新的量刑情节,而只是简单地重复控方案卷中所记载的几条“量刑信息”,那么,辩护方就根本无法说服法庭接受其量刑意见,更难以改变量刑裁决倾向于公诉方量刑建议的现实;又假如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不进行必要的量刑信息调查,无法说服法庭接受一些为公诉方所忽略的酌定量刑情节,那么,律师即使提出了诸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申请,法庭也很难采纳其辩护意见。简言之,如何保障辩护律师对于量刑程序的有效参与,已经成为量刑程序改革中无法绕开的重要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变成关涉这一改革能否取得实质性突破的“瓶颈问题”。
然而,无论是最高法院新近推出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还是各地法院自行确立的量刑答辩程序,都没有对量刑辩护的有效性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那种在少年司法程序改革中初步确立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至今还没有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得到推行。量刑程序中始终缺乏一种中立、超然的机构从事量刑信息的收集工作,使得刑事法庭难以对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有无再犯可能性等问题进行客观、精密的评估。[5]与此同时,对于量刑辩护的有效展开,律师界似乎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在量刑程序改革中难以做到主动应对和有效参与。与定罪问题上公诉方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一样,在量刑环节上法庭仍然呈现出“一边倒”的态势,所谓的“量刑答辩”其实主要是围绕着公诉方的量刑情节是否成立而展开的法庭论辩,公诉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法庭的裁判势必具有绝对性的影响力。而反观辩护律师,不仅提不出新的量刑证据,难以说服法庭接受新的酌定量刑情节,而且也无法提出具有足够说服力的量刑意见,更难以对公诉方的量刑建议进行有力的反驳和质疑。在辩护律师屡屡处于被动应对状态的“量刑答辩”中,量刑裁判程序仍然沿袭了过去的老路,所谓的“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其实是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的。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量刑辩护问题作初步的研究。笔者将讨论量刑辩护的性质,概括其独特的价值基础,并对量刑辩护的基本构成要素作出归纳和总结。不仅如此,笔者还将对制约量刑辩护发展的几个主要因素进行反思性讨论。本文所要论证的基本命题是,量刑辩护是独立于无罪辩护之外的一种实体辩护形态,量刑辩护有其独特的价值目标。量刑辩护的有效进行,是量刑程序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