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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信市场监管立法研究

  

  (五)关于中国征信市场监管法律责任体系


  

  切实提高征信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努力确保征信市场的高效有序运行,还必须尽快建立对征信市场监管者的问责制度。问责制的缺失,常常难免导致监管的低效和无序。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冈纳·缪尔达尔曾在他的《世界贫困的挑战》一书中曾经提出了“软政权”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概念。他在对东南亚国家的经济、社会和制度现象的内在依赖性进行了长达15年的研究以后,认为所有不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属于“软政权”。在“软政权”掌管和治理下的社会中,人们普遍缺乏对法规和政令的敬畏,各级公务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解释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政令,“常利用各自掌握的资源,在违法和抵制法规的基础上,为一己私利进行交换”,并且根据自己的私利来决定执行或者不执行政府的法规和政令。冈纳·缪尔达尔所描述的这种“软政权”现象,在我国几乎所有的行政监管领域中也都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笔者将其称之为“软监管”。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征信监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滥用监管职权的“软监管”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征信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努力维护征信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我国的征信市场监管立法理应合理配置征信监管者的权利与责任体系,加强对征信市场监管者的法律约束,尤其应对征信市场监管中监管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规定,努力形成严密的监管法律责任体系和实施严格的征信监管违法问责制度。


【作者简介】
吴国平(1955—),男,汉族,湖南益阳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注释】征信(Credit Checking或Credit Investigation)一词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具体含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依此类推,那些专门从事信用调查和评估,即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的中介组织就是所谓的征信机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三者征信得到全面发展,构成一个颇具发展前途的朝阳产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内资和外资征信机构都在我国境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陈新年:《构筑社会信用的法律框架》,载《了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36期,第24—25页。
一般认为,我国现代征信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大阶段,即1989年至1994年的初期发展阶段,1995年至1999年的民营征信业发展和外资进入阶段,2000年至今的政府重视征信业发展,个人征信进入试点运作阶段。目前中国征信业的发展现状是:企业征信行业规模初步显现;市场化运作模式已基本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逐步提高;个人征信试点已初见成效;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功能日渐完善。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市场规模仍然较小、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公开化程度不高、征信信息不全面不及时、专业人才匮乏、征信业发展模式不清晰,等等。
受国务院的委托,2002年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共计16个部委联合组成了一个征信行政立法起草小组,代国务院起草《征信管理条例》,经几易其稿之后,当年年底已呈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但至今尚未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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