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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信市场监管立法研究

中国征信市场监管立法研究


吴国平


【摘要】征信市场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行,丝毫也离不开有效的法律调整和规范。中国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期待加强征信监管立法。中国征信监管立法应明确界定我国的征信市场监管体制模式,征信监管法制体系架构,征信市场监管的目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征信;征信市场;监管立法
【全文】
  

  市场交易蕴含着巨大的信用风险。培育和发展征信市场则是有效化解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的有效路径之一。[1]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征信市场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行,丝毫也离不开有效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因此,切实加强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立法研究,积极推进我国征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为我国征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是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必须重点加以研究解决的一项紧迫课题。


  

  一、中国征信市场健康发展期待加强征信监管立法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努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不断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正式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使得我国的第三者征信,亦即征信服务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拥有专门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业务的征信机构大约有500家,其中信用评估机构大约有40家、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大约有50家、信用担保机构大约有400家。[2]这一情况充分说明,我国的征信业在经历了三大阶段的发展之后,[3]至今已经初具规模,并且正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提升经济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促进信用经济繁荣与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大量事实和理论研究表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征信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没有道德自律和社会他律机制的严格约束,任其信守所谓的“斯密信条”自由发展,是很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因为征信企业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不择手段地做出损害其他社会主体的事情。此外,征信业与其他一般企业不同,它还是一个“外部性”极强的行业。征信所涉及的信用信息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错误的征信结果将会误导市场主体的决策,征信业的恶性竞争可能侵害被征信对象的利益,造成资源配置不当和浪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正是基于以上两大方面的考虑,国际上无论哪个国家的政府都要对征信业和征信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我国自然也毫不例外。全国人大已于2003年底以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形式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信贷征信管理系统的法定职能,国务院也已着手起草有关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法规,[4]中央各部委,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更是为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和征信市场的培育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究竟应当如何科学构建我国的征信市场监管体系,如何架构我国的征信市场监管立法,则是一个亟须中国法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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