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法》第17条与《解释》第13、18条关于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起算点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立法者的意图。
我国票据立法为了加重出票人的责任,不仅规定持票人未遵期提示和依法取证的,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而且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点不同。如前所述,《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一)、(二)项将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起算点规定为票据到期日和出票日,笔者认为该规定不一定能够达到加重出票人的责任、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目的。因为票据的背书制度、远期汇票的承兑制度、汇票和本票的保证制度,会使一张票据产生多个票据债务人和多个潜在的票据权利人,不同票据权利人对其票据义务人均可行使再追索权,其所需时间自票据到期日或出票日起超过两年,是正常现象。加至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因而自票据到期日或出票日起计算票据时效,尽管有2年或6个月的时效期间,也难免使得部分再追索权人因超过时效期间而无法向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相反,将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起算点,也分别规定为在恰当时间内取得拒绝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之日,和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案件审结之日,然后,根据不同的票据分别计算2年和6个月的时效期间,却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作者简介】
陈运雄(1963—),男,汉族,湖南祁东人,湖南农业大学法学系主任、副教授。
【注释】覃有土、吴京辉:《略论票据时效》,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287页。
同前注,第286页。
于永芹:《
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