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法的人文理念与我国经济法制的完善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已成为经济法人文理念的重要内容,对其深入研究,就不能只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上,而必须在完善经济法制的过程中建立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运行机制,形成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发展模式,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体化。从经济法的价值来看,如何融合人文理念,贯彻科学发展观,完善我国经济法制,笔者认为,当前以下几方面应予以着重考虑:
(一)转变政府职能,活跃市场主体
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要使社会经济的发展走上一条良性而又持续的道路,就必须对政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西方经济学者的“政府干预论”到各国具体实践,都可以看出政府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鉴于市场经济的先天固有的缺陷,我们不能由于政府干预会带来成本而完全否定政府的作用,同样,也不能对政府干预抱有幻想,夸大其作用。而是应该在充分认识政府作用的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的必要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必须是理性的和有限的。如果政府对经济活动过分干预,将国家权力深入到市场经济的各个层面中去,其结果只会是抑制经济主体自身的积极活力,也会给社会经济造成各种人为的经济障碍,因此科学发展观在立足政府参与经济的前提下,更强调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要义也正是经济法的独有特征之一。为此,必须科学地界定政府干预的权力,规范政府行为,甚至明确政府责任,以此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不致因为政府职能的错位设置而产生政府权力的不当干涉,最终带来各种反面效果,从而违背了政府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原意。
当前,我国政府的职能更多体现在管理上,并且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管死了,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上,政府就像一个管家婆面面俱到、处处插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的职能应更多地体现在服务上,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市场服务,凡是市场和市场主体自己能处理好的,政府就不要过多地干预。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政府在此时只需利用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宏观上对整体经济运行给予方向上的指引即可。
(二)缩小城乡、区域经济的差距,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缩小城乡、区域经济的差距,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目前,我国的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差距很大,东部和西部的区域经济差距也很大。我国要实现的现代化不是城市现代化,也不是东部地区的现代化,而是全民现代化、全国现代化。我国城市公民进入了现代化工业体系,并享受现代工业体系制度带来的福利,而我国广大农村公民是工业体系边缘化的群体,不仅不能享受工业化体系制度带来的福利,反而成为现代化工业体系的牺牲品。同样是中国的公民,却不能享受同样的待遇,这就叫不公平,东西部关系亦然。国家为了平衡东西差距,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然而,西部大开发如今也成了东部向西部攫取资源的一种手段。照这种态势发展下去,到2010年无法实现全民小康,也无法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就是社会和经济问题,也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就必然导致贫富分化、社会分层,加剧社会矛盾激化。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除了依靠民商法、行政法,更主要则是依靠经济法。经济法的“社会性”和“整体性”的属性就决定了经济法具有把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功能。在经济法人文理念指导下的科学发展观应如何解决事实上的能力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进而导致机会不平等的一系列问题?一句话就是对贫穷地区、经济弱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政策。妥善处理个人、阶层、地区、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推进全社会的协作和共同富裕。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一下通过计划法给与农村,特别是西部的农村更多的发展计划;通过财政法对农村、西部更多的转移支付;通过银行法给与农村、西部更宽松的贷款环境;通过税法来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特别是要减轻农民负担,给农民补贴。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整个社会经济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效益优化,才能使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