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更生保护制度

  

  为了对全国各地保护会实行统一管理,至1912年便在监狱协会内设立了“中央保护会”。三年后,借一位名叫三井的男爵主动捐出75万日元资助出狱人保护事业和监狱服刑者教化之机,停止发展中央保护会,于当年7月31日设立了财团法人辅成会(即财团法人更生保护会的前身)。该会于1939年解散,并入财团法人司法保护协会。同年,日本制定了《司法保护事业法》。在上述出狱人保护事业的进程中,作为辅成会会长(曾任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职)的铃木喜三郎功绩不可磨灭。深受中华汉文化和佛家大慈大悲思想影响的铃木喜三郎,对出狱人保护事业抱有这样的信念:“应当认识到,犯罪不是犯罪者一个人的责任,存在犯罪的社会也有责任。即便是为了社会整体生活秩序,就理所当然的嫌弃或冷酷地对待犯罪人,只能够说这个社会是不负责任不亲善的。出狱人保护事业作为一项文化事业,若得不到社会各界的谅解或同情的话,实在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铃木喜三郎晚年辞去了所有公职,但却没有辞去辅成会会长的职务。据长子铃木国久回忆,其父直至逝世前一年卧病在床时,还将郑重地将该会的工作事宜作为“最后的拜托”,托付给了挚友[11]。


  

  1949年颁布的《犯罪者预防更生保护法》规定,“更生保护措施”主要是通过具体的保护观察实现的。而“更生保护设施”,是根据保护观察所的委托(“委托保护”)在有碍本人更生的情况出现时,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住宿设施(包括出狱者紧急更生的情形),并提供食物、就业援助、咨询、指导等保护措施。更生保护实施的保护观察,既有在设施内实施的,也有在非设施即社会内实施的两类。无论是设施内或设施外,这两者均属于“社会内处遇”的更生保护。平成8年(1996年),废止《紧急更生保护法》的同时颁布了《更生事业保护法》。


  

  现行日本出狱人保护制度大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救助出狱人的内容和范围;(2)社会有关机构保护、帮助和安置出狱人的任务及方法;(3)保护机构的人员组成、经费来源等等。而具体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帮助办理户口变更手续;帮助解决劳动就业、读书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居住者提供住处;提供法律援助等,是社会内处遇的重要内容之一。据统计,全国的“更生保护设施”101所(男性设施90所),收容人员共2260人(男性1794人)[12]。


  

  所谓紧急更生保护,是指刑满释放、缓刑、暂缓起诉者等,当被解除刑事程序或者保护处分的身体拘禁时,一旦出现既不能从亲属也不能从公共设施获得帮助,或者所获得帮助难以实现更生时,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经保护观察所所长或者更生保护设施的委托,而紧急采取的保护(6个月以内)的措施。其具体内容大体上与上述的“援助保护”相近似。因为法律修改而扩大的紧急更生保护对象,还包括被法院判处罚金或者科料(主刑,比罚金轻微的一种财产刑)刑罚的人、从劳役场出场或者临时出场者以及从少年院退院或者临时退院者。在称谓上,对于缓刑者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称为“援助保护”,对于其他种类的被保护观察者所采取的措施,称之为“观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