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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规制证券犯罪的刑法理论探析

  

  再者,从证券交易的过程来看,表面上似乎没有发现直接损及他人财产的行为,但是如果在经济交易中对破坏交易秩序的交易参加者置之不理的话,健全的经济交易秩序也将会崩溃。例如,关于影响股市证券投资的未公开情报,因为居于特殊的地位而得知该情报的人进行了所谓的“内幕交易”,如果对此放任不管的话,无法得知这些内幕信息的一般投资人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致使健全的投资人也远离证券市场。这样一来,现在的证券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担负的重要功能—对企业提供筹措长期性安定资金、对投资人担供金融资产的运用场所—将无法充分达成,甚至有可能造成经济衰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证券市场所承担的功能在于充分且正常地发挥证券市场的机能,而且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必须是能够适当且正确地经由供给与需求面反映出来而形成的。损害了此价格形成的公正性,可以说是处罚这些不法行为的最重要根据。


  

  依照传统刑法理论,作为一个对抗侵害私人利益或者危害经济秩序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抑制手段,刑罚乃是最后的手段。的确,在市场经济中,有许多交易纷争应当委诸于私法自治,而且事实上对于某些商业上的不正当行为,是透过自主性的制裁与行政监督、制裁手段来有效地预防与矫正的。所以,当考量到“刑法的谦抑性”时,刑罚权的行使,只有在民事与行政手段,以及自主性解决措施等都无法回复私人被侵害的利益以及维护经济秩序的情况下,才应该作为补充的与最后的手段。[3]但是,日本在推行所谓的“管制缓和”的政策下,对于经济交易的行政管制渐渐地缩小。这样一来,为了取代行政制裁而作为对抗经济上不正当行为的抑制手段,具有积极性的刑罚权之适当行使就是必要的。在此意义上,关于经济交易领域的刑法以及其他刑罚性规定的功能也就逐渐提高了。


  

  另一方面,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4]而所谓的法益,乃是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被认为在法律上具有保护价值的利益。从法益保护的立场来看,处罚时期的早期化,必须在法益的重要性与人民行动自由的保护上进行衡量并慎重决定。[5]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创造出来的各式各样的新形态的经济制度,也就相应地产生出必须用法律来保护的新形态经济利益。例如,随着证券交易制度的产生,证券市场的秩序维持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就成为一项新的法益。为了保护这一个新的法益,预防证券不法行为,刑事制裁手段也就不得不被采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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