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规制证券犯罪的刑法理论探析
陈建旭
【摘要】由于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刑事处罚乃是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当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律责任可以抑制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时,则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就无须动用。在证券市场交易中,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保护投资人权益都是证券交易发展上的重要工作。由于投资者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日本在
刑法上采用了危险犯的立法方式,提早保护投资人利益。
【关键词】证券犯罪;经济犯罪;操纵价格;操纵市场;证券交易
【全文】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解散战前的大财阀并恢复战后衰弱的经济,于1948年在美国的主导下制定了《证券取引法》,[1]强化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并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其间经过几次法律修改,直至2006年对相关金融商品的交易制度进行整合,并将原来的《证券取引法》改为《金融商品取引法》。[2]为了确保证券法的施行效力并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日本在证券法中专章规定了“罚则”,采用附属刑法的方式规制证券犯罪行为。经过60多年的证券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日本对证券犯罪的刑事规制逐渐完善,其中的刑法理论基础有值得借鉴之处。
一、刑法以法益保护为目的
在资本市场中,证券市场的功能在于为企业提供资本筹集的场所,并为投资人提供投资获利的通道。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既然采用了市场自由竞争的基本理念,在竞争过程中难免伴随着人为性的市场干预手段与策略。在追求利润之余,必然有人假借自由竞争之名造成他人财产权的损害,如果放任这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话,在投资人之间就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致使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崩溃,甚至导致不法操纵市场的行为也将横行无阻了。